干照光电在IPO的时候承认,上述安排不是中方股东和外方股东共同协议控制公司的约定,而为非控股股东制约控股股东控制权力的约定,构成合理良性的公司治理结构,并未使红杉资本成为公司的共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之一。红杉资本进入干照光电后,邓电明、王维勇和王向武依然是公司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IPO后,干照光电作为一家公开公司,红杉资本的一票否决权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规定产生冲突,干照光电的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显示,当初的一票否决权只是上市前的约束性条款。干照光电在上市前不得不召集股东会对一票否决权进行修改。
博林特:特殊的两会表决
在股权不能约束实际控制人的情况下,红杉资本提出了一票否决制。沈阳博林特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博林特”)的投资人没有红杉资本那么强势,而是对博林特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表决权提出了更为特殊的条件。
2012年6月29日,博林特的招股书披露,IPO之前《公司章程》对股东大会应以特别决议通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事项进行了规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股权激励计划;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以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对于决定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除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外)报酬事项以及利润分配事项,需经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0%以上通过(该款仅在公司上市前适用)。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对于公司非用于主营业务紧密相关的开支单笔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事项以及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报酬增长幅度超过公司收入增长幅度之事项,必须经过全体董事一致通过。
机器人:与高管的特殊约定
别笑,机器人真的是家上市公司。全名: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机器人”)在2009年10月的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核心管理团队与金石投资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约定较为特殊。
2008年5月,机器人大股东沈阳自动化所、机器人核心管理团队以及金石投资三方签署了定向增发协议。沈阳自动化所与机器人核心管理团队承诺,在2008年度公司股东大会将提名一名金石投资有限公司代表担任公司董事。
可是当期的机器人董事会任期未满,金石投资派驻的董事不能进入,最后三方达成协议,机器人在下一届董事会改选中,金石投资的董事可以通过选举进入董事会。同时规定,在金石投资退出机器人之前,且金石投资减持机器人股份不超过20%的情况下,沈阳自动化所与机器人核心管理团队双方承诺仍然提名一名金石投资有限公司代表担任公司董事。
金石投资取得机器人董事席位的同时,要求核心管理团队承诺并保证:取2007 年度经审计的税后净利润3920万元为计算基数(“基数”),并以该基数计算的截至本年度(即2008年度、2009年度和2010年度)经审计的税后净利润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7%。
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同时,并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机器人核心管理团队成员可在2008年、2009年以及2010年三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之正式审计报告出具日起至下一年度正式审计报告出具前一日止的期间内,共计转让不超过其现时持有公司股份的25%,最后一个转让期间截至2011年12月31日止。除此之外,核心管理团队成员在此期间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对赌总是有相应的条件的。金石投资承诺,如机器人的核心管理团队按上述约定连续三个年度均完成预期业绩且公司得以上市,金石投资承诺将向公司核心管理团队实施每人20万元的奖励,奖金从金石投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中优先安排支付。
对赌总是麻烦不断,有些公司可能选择不披露这些特殊的约定,甚至以变通签协议的主体为由不披露,这些都是掩耳盗铃的做法,也是得不偿失的。比如2007年6月,富安娜制定和通过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为配合上市要求,富安娜终止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将所有限制性股票转换为无限制性的普通股。富安娜没有公开披露,最后被26位高管给告了。
总之,对于拟上市企业与投资机构的特殊约定,并不是都不可以有,对于某些纯粹是为保护投资机构自身合法权益且仅在上市前适用的条款,完全可以有;而导致拟上市企业股权或经营所依赖的重要因素产生不确定性的特殊约定,则不可以有,应当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