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新规

日期:2017-04-11 来源:吴政颖 嘉源律师事务所

13.境内公司退市的外汇注销登记

境内公司从境外证券市场退市的,应在退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主管部门相关批复复印件、退市公告等真实性证明材料及境外上市业务登记凭证、相关账户和资金处理情况说明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上市登记注销。所在地外汇局同时收回该境内公司境外上市业务登记凭证。

14.新规发布过渡期的处理原则

新规发布前已办理境外上市登记的境内公司,按以下原则办理:

(a)已开立相关账户,资金尚未全部调回及结汇,或发生配股、增发等涉及资金跨境及结购汇行为的,应凭业务登记凭证在开户银行开立相应的待支付账户,按本通知办理后续业务。

(b)未开立相关账户的,按本通知办理。

二、新规的主要变化

新规突出简政放权、简化管理,进一步便利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外汇业务操作。主要变化包括:

1.取消境外上市外资股项下境外募集资金调回结汇审批,境外上市企业凭业务登记凭证可在银行直接办理结汇。

2.整合外汇账户,集中办理相关资金汇兑及划转。境内公司根据需要在境内银行开立“境内公司境外上市专用外汇账户”,无需再针对其首发(或增发)、回购业务分别开立账户;境内股东根据需要在境内银行开立“境内股东境外持股专用账户”,无需再针对其增持、减持或转让境外上市公司股份等业务分别开立账户。

3.允许境内公司回购、境内股东增持等汇出资金后剩余款项汇回、自由结汇及划转。

    A+
声明:本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