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企业的税收瑕疵问题之三:补缴税款

日期:2017-07-21 来源:投行小兵

一、金通灵:补缴企业所得税和少量增值税

发行人于2008年补缴2006年度及以前企业所得税合计803.76万元。2006年度为4,910,713.32元,2006及以前年度为3,126,956.78元,按照33%的企业所得税率,对应的调增净利润分别为:14,880,949.45元和9,475,626.62。

2006年及以前年度,由于公司会计核算尚不够规范,2007年公司聘请南京立信永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审计,对以前的会计差错和会计核算差异进行调整,产生上述纳税调整事项,应补缴2006年及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合计金额为803.76万元。公司已于2008年5月自查补缴,并得到南通市地方税务局认可,未加收滞纳金。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2009年9月召开了南通市重点企业2006-2008年度纳税情况自查自纠动员大会并下发自查目录,本公司经过认真自查,发现公司在2006-2008年期间,购买并赠送企业宣传品金额共计318,657.40元未缴纳增值税,该部分宣传品应补缴增值税50,930.71元。截止目前,本公司已补缴该部分增值税,并缴纳相应滞纳金12,600.62元。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主观上不存在故意偷税、漏税的动机,出现补缴增值税及缴纳相应滞纳金的主要原因在于发行人对税法所规定应纳税所得调整税项理解不透。该补缴事项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二、中原内配

2007年,公司及铸造公司补缴以前年度所得税共计15,396,133.14元,其中2004年度为7,616,740.08元,2005年度为7,779,393.06元。补缴上述所得税的原因为:公司外聘会计师对公司2004年、2005年会计报表进行期后审计,公司依据审计结果对2004年、2005年原始财务报告进行了调整,从而导致公司应缴所得税发生了变化。

2010年2月,孟州市地方税务局为本次补缴所得税专门出具依法纳税情况的说明:“中原内配和铸造公司于2007年补缴以前年度税款属于公司依法纳税的行为,不构成税收违法行为”。

国信证券、博金所认为,公司于2007年及时按审计后的所得税数额对2004年度、2005年度所得税进行了补缴,对本次发行不构成实质影响。公司最近三年依法纳税,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淮油股份

由于2001年经过追溯调整,调增了利润总额1,060.37万元,确认准油技术2001年实现利润992.17万元,应纳所得税大约328万元左右。对上述因追溯调整而形成的利润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当地税务机关至今未予以明确答复。

为保证准油股份设立出资的真实、准确性,准油股份设立时的16名自然人股东已做出承诺:自愿承担该项纳税义务,若当地税务机关征收此项所得税,将由16名自然人股东向税务机关缴纳相应税款。同时,为确保上述承诺的履行,16名自然人股东共同筹集328万元,交由第一大股东秦勇先生存放在一个单独的银行账户中。如果需要缴纳上述所得税款,将以上述款项优先进行缴纳,不足部分将由16名自然人补足。

保荐机构认为,鉴于当地税务机关尚未明确准油技术2001年因追溯调整形成的利润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准油股份设立时的16名自然人关于此项税负的承诺和履约安排能够有效保证2003年准油股份整体变更设立时股东出资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从而能够有效避免准油股份设立时出资不实的情况。

四、太阳电缆

1、关于发行人之子公司厦门金太桦是否已足额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

发行人之子公司厦门金太桦电线有限公司系于2000年3月24日在厦门经济特区设立的生产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厦门金太桦执行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同时还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免二减三”的优惠待遇,即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007年7月,经厦门市外商投资局厦外资审[2007]164号《厦门市外商投资局关于同意厦门金太桦电线有限公司提前终止的批复》批准,厦门金太桦拟提前终止。因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厦门金太桦已于2007年8月补缴了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国家税务局和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地方税务局已分别于2007年8月24日、2007年9月10日出具《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和《核准注销税务登记/社保登记通知书》,批准厦门金太桦注销税务登记。2007年9月13日,厦门金太桦在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注销登记手续。经核查厦门金太桦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缴款书和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上述文件,本所律师认为,厦门金太桦已足额补缴了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2、关于发行人之子公司厦门科鹏是否存在补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或其他潜在纠纷

发行人之子公司厦门科鹏电线有限公司(简称“厦门科鹏”)系设在厦门经济特区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资比例低于25%),因其位于厦门经济特区,厦门科鹏执行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该税收优惠政策的依据是国务院(80)国函字88号《国务院对福建省关于建设厦门经济特区的批复》以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厦府[1993]综198号《关于进一步推动厦门经济特区对内经济联合的若干规定》。

根据国务院国发[2007]39号《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企业按照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具有行政法规效力文件规定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以下办法实施过渡:……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按《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见附表)执行。”该《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第12项即为“厦门经济特区所得税率按15%执行”,文件依据是“国务院(80)国函字88号《国务院对福建省关于建设厦门经济特区的批复》”。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厦门科鹏原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具有相应的文件依据,不存在补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或其他潜在纠纷。

五、网宿科技

发行人自2006年1月至2007年11月期间按照核定征收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缴纳。2006年1月至2006年12月期间,发行人按照对应缴纳营业税的销售额的4%和对应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的0.5%缴纳企业所得税;2007年1月至2007年11月期间,发行人按照收入总额的3.3%缴纳企业所得税。2007年12月,经发行人申请,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嘉定区分局开始对发行人实行查账征收,根据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嘉定区分局第九税务所于2008年4月3日出具《企业所得税备案类减免登记通知书》(沪地税嘉九[2008]000003号),核定发行人适用高新技术企业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2008年3-4月,发行人以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汇算清缴了2007年的企业所得税,并补缴2006年度因实际执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而少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

根据发行人于2008年向税务主管机关提交并经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嘉定区分局第九税务所审核的税款所属期为2006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2006年度应补缴企业所得税款人民币1,708,260.59元。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20072)沪税缴电08316444号),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经于2008年4月22日缴纳税款所属时期为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企业所得税款人民币1,708,260.5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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