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披露,希旭投资系雷曼光电员工持股公司(股东共计15人,为业务骨干),同次增资的自然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别担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董事副总经理。
2、未披露有持股特殊协议或安排。
案例6:瑞凌股份(300154)
1、基本情况:
瑞凌股份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增加注册资本,由新股东理涵投资和自然人华刚出资,本次增资系对公司骨干员工实施股权激励。
理涵投资股东全部为瑞凌股份骨干员工;华刚系瑞凌股份副总经理、瑞凌股份子公司昆山瑞凌董事兼副总经理。
2、未披露有持股特殊协议或安排。
四、合伙企业持股
目前,合伙企业已经被允许成为上市公司股东。合伙企业做股东可以避免双重征税,需要注意的:
1、与通过特殊设立的公司间接持股一样,通过合伙企业方式,也不能规避上市主体股东200人的人数限制;
2、合伙企业分为一般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但如何界定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关系、选谁做GP、LP、如何界定GP权利义务、如何确定股份控制权等方面是难点,存在一些不确定性。鉴于此,尽管在法律上没有问题,但截止最近,在实务上创业板及主板上市企业中合伙企业为股东的,全部都是创投机构,还没有发现有上市主体的管理层和员工持股的合伙企业,可能说明存在潜在的审批风险,另外也可能因为避税的目的过于明显。
五、员工持股安排应注意的几点
在上市前实施员工持股,应当注意如下几点:
1、需要根据上市主体的本身实际情况,例如实际控制人情况、股本结构、行业特点、员工意愿等,进行统筹安排,要有灵活性,实务上没有成规。
2、在改制前、有限公司阶段或者改制后、股份有限公司阶段,都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但不能在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之时同时做。
3、具体人员、股权数额的分配是员工持股安排的关键环节,需尽量合理、公平、公开,在实际结果以及分配程序上满足大多数人的心理期望。
4、无论通过受让旧股还是通过增资控股获得新增股份,需要确保员工持股权益清晰明确,资金来源合法、股权转让款、出资款实际到位。
5、在员工持股安排中,对其权益变动、持股员工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具体规定、特别是限制,需要慎重,例如包括员工持股的范围、人数、员工离职后股权的转让以及生效条件等。这类特殊约定或安排比较容易引起监管部门的关注,因此需确保:
(1)持股员工均知悉协议或约定的目的和内容,签署协议是自愿的,各方意思表示真实;
(2)协议或约定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
(3)各方均需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定价原则确定转让价格,确保员工离职后与公司不存在因履行协议而产生任何纠纷和潜在纠纷;
(4)员工离职后的购回安排,不影响上市主体未来股权结构的确定性,不影响实际控制人的控制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