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金融机构开展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和同业投资业务,不得接受和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禁止三方买入返售业务模式,过往的三方买入反手模式总结详见上周培训资料;其实上面第五点已经从会计核算上否定了三方买入返售;非标业务以往模式都依赖于作为真丙方的银行资金来源,不过实际操作中现场检查组如何对业务链中多家金融机构同时进行检查核对仍然是难题。
八、金融机构开展同业业务,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遵循协商自愿、诚信自律和风险自担原则,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确保各类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九、金融机构开展同业业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要求,采用正确的会计处理方法,确保各类同业业务及其交易环节能够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地在资产负债表内或表外记载和反映。
十、金融机构应当合理配置同业业务的资金来源及运用,将同业业务置于流动性管理框架之下,加强期限错配管理,控制好流动性风险。
十一、各金融机构开展同业业务应当符合所属金融监管部门的规范要求。分支机构开展同业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机构统一的同业业务授信管理政策,并将同业业务纳入全机构统一授信体系,由总部自上而下实施授权管理,不得办理无授信额度或超授信额度的同业业务
从法规层面《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只要求有授信额度控制,不得超额度交易,对分支结构有恰当授权;这里主要变化时总行统一授权,结合银监会发布的140号文,重点是建立同业专营部门,上收同业业务权限。且同业专营部门不得转授权。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同业业务的类型及其品种、定价、额度、不同类型金融资产标的以及分支机构的风控能力等进行区别授权,至少每年度对授权进行一次重新评估和核定。
十二、金融机构同业投资应严格风险审查和资金投向合规性审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根据所投资基础资产的性质,准确计量风险并计提相应资本与拨备
金融监管:实质重于形式是否意味着同业资金通过“通道”投资非标按照一般贷款计提信用风险资本;尤其是回购式票据转入,按照第七点规定不允许出表,因此否也彻底杜绝部分中小银行国外比较流行的票据双买断模式的违规出表行为。
十三、金融机构办理同业业务,应当合理审慎确定融资期限。其中,同业借款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其他同业融资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业务到期后不得展期
金融监管:除同业借款外其他同业融资期限参考线上交易期限,由于同业借款无需按照3+1贷款审查贷款用途和受托支付,资金使用自由度高,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较为盛行。但至于哪些业务可以纳入“同业借款”,需要回到上面第三点。
十四、单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金融机构法人的不含结算性同业存款的同业融出资金,扣除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后的净额,不得超过该银行一级资本的50%。其中,一级资本、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2年第1号发布)的有关要求计算。单家商业银行同业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负债总额的三分之一,农村信用社省联社、省内二级法人社及村镇银行暂不执行。
金融监管:50%单一金融机构集中度指标一般符合监管比你问题不大,只是监控过程中较为复杂,尤其是纳入线上买入返售让本来简单的风险监控指标复杂化。因为买入返售,尤其是国债央票一类的类现金券种的买入返售并不占用银行给对方的授信(或极小),基于风险监管原则,也本不应该纳入50%比例。
在计算1/3比例时候,不包括风险权重为0的质押式卖出回购业务,因为此类业务的质押品特殊性。尤其是为了强化该类资产的流动性。如果央行自己都不承认其发行的票据卖出卖出回购的资金融入可以豁免,无疑是降低此类资产的流动性。
同业融出明确不包括表外授信。不包括同业投资业务如:ABS投资,债券投资, CD等。
上述2项指标是月末时点考核,月平均考核,还是季末考核?目前只能确定是非时点数。
十五、金融机构在规范发展同业业务的同时,应加快推进资产证券化业务常规发展,盘活存量、用好增量。积极参与银行间市场的同业存单业务试点,提高资产负债管理的主动性、标准化和透明度。
十六、特定目的载体之间以及特定目的载体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同业业务,参照本通知执行。
至于不同特殊目的载体之间参照本通知,是非常模糊的提法,具体如何参照,比如信托对接券商资管的“证信合作”,或银行理财对接信托的“银信合作”如何参照融资期限规定,是否也禁止第三方担保,是否也禁止非标的买入返售等都有待明确。
十七、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监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全面加强对同业业务的监督检查,对业务结构复杂、风险管理能力与业务发展不相适应的金融机构加大现场检查和专项检查力度,对违规开展同业业务的金融机构依法进行处罚。
十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金融机构于通知发布之日前开展的同业业务,在业务存续期间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和相关监管部门报告管理状况,业务到期后结清。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会同所在省(区、市)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区内相关机构。
最后总结一下同业投资的项下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候如何计提风险权重,借此来评估本法规对银行资本压力到底来自哪里?
1. 同业业务主要资本计提在于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权重(一般企业100%风险权重,金融机构交易对手20%/25%);
2. 或者可以逐日盯市的标准化债权放交易账户,并计提“一般市场风险”和“特定市场风险”;一般市场风险主要体现在债券的久期长短上,主要为市场利率波动引起可能损失而计提资本;另外交易账户还需要计提特定市场风险,主要衡量特定债务工具自身的风险(这里主要是信用风险)。
又区分合格债券和非合格债券:如果合格债券即国债或双评级在BB+以上的信用债,只计提0.25-1.6%市场风险资本(等同于银行账户约3%—20%风险权重);
如果是单评级(不论评级多高)或者双评级但其中较低评级低于或等于BB+的信用债,特定市场风险资本需要计提8%(等同于银行账户信用风险100%风险权重)
之前市场通过买入返售等间接投资同业非标之所以能降低资本计提风险权重,是因为只计提交易对手信用风险(25%权重),而忽略基础资产的企业信用风险(100%权重,中小企业75%);所以未来新增业务全部纳入资本体系考核,则面临2种选择,一是放银行账户:计提100%信用风险权重;二是转移部分至标准化债券,如果是合格债券,以剩余期限1年为例,一般利率市场风险资本1.25%和和1%特定市场风险资本(加总等同于18%左右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权重);但是如果为非合格债券,则计提8%市场风险资本(加总等同于110%信用风险权重);
显然非标转标准核心在于:资本计提关键看标准债权能否被认定为合格债券(BB+以上双评级),以及其他的监管约束如:贷存比和信贷额度是否也适用于同业非标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