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纠纷包括矿业权的出让、转让、合作、承包、租赁、抵押及侵权纠纷等多个类型。结合前沿理论、司法惯例及立法动态,“金杜说法”将陆续推出“矿业权纠纷的应对与处理”系列文章。
第一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矿业权交易机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拟出让矿业后,需由先向矿业权交易机构下达矿业权交易委托书,委托矿业权交易机构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相关出让工作由矿业权交易机构按委托书的内容组织实施。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与矿业权交易机构签订委托合同,且委托合同应包括下列内容:(一)转让人和矿业权交易机构的名称、场所;(二)委托服务事项及要求;(三)服务费用;(四)违约责任;(五)纠纷解决方式;(六)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步,由矿业权交易机构编制方案,并在方案通过后发布公告。矿业权交易机构依据出让人提供的相关材料编制招标、拍卖、挂牌相关文件,发布出让、转让公告,并在网络或相关平台同时发布公告。公告的内容应包括:(一)出让人和矿业权交易机构的名称、场所;(二)出让矿业权的简要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地理位置、拐点坐标、出让年限或勘查许可证、开采许可证有效期等;(三)投标人或竞买人的资质条件;(四)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五)获取招标、拍卖、挂牌文件的途径和申请登记的起止时间及方式;(六)确定受让人的标准和方法;(七)交易保证金的缴纳和处置;(八)风险提示;(九)对交易矿业权存有异议的提示;(十)需要公告的其他内容。在法律上,此种招标、拍卖、挂牌公告的性质为要约邀请。
第三步,资质审核,缴纳保证金并取得交易资格。由矿业权交易机构接受竞买人或者投标人的书面申请及相关资质证明资料。该等资料证明材料应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以及按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接受相关材料后,由交易机构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资质资料进行审核,确定符合相关资质条件的竞买人或投标人。该等符合资质条件的竞买人或投标人按照交易公告缴纳交易保证金后,经矿业权交易机构书面确认后取得交易资格。
第四步,按公告的时间、地点进行交易。由矿业权交易机构书面通知出让人、转让人和取得交易资格的竞买人或投标人按公告确定的时间、地点参加由其组织的交易。
第五步,签订成交确认书及出让合同。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的,应按照规定首先签订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是确认双方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如一方反悔,且成交确认书权利义务具体明确,反悔方可能被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矿业权出让人及受让人应再行根据成交确认书的内容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该出让合同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一)出让人、受让人和矿业权交易机构的名称、场所、法定代表人;(二)出让矿业权的简要情况,包括地理位置、范围、面积,地质勘查工作程度、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环境保护以及土地复垦要求等;(三)出让矿业权的年限;(四)成交价格、付款方式或权益实现方式等;(五)申请办理矿业权登记手续的时限及要求;(六)争议解决方式及违约责任;(七)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六步,公示公开。由矿业权交易中心对矿业权交易的如下内容进行公示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应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一)中标人或竞得人的名称、场所;(二)成交时间、地点;(三)中标或竞得的勘查区块、面积的简要情况;(四)探矿成交价及缴纳时间、方式;(五)申请办理矿业权登记的时限;(六)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方式及途径;(七)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七步,缴纳成交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实践中,矿业权主管部门通常要求先由矿业权受让人缴纳矿业权成交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之后才能办理相关矿业权登记手续。在部分矿业权出让合同中,还约定矿业权价款分期缴纳,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矿业权人的资金压力。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06]394号),采矿权价款最长缴款期限不得超过10年。
第八步,办理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或开采许可证。在相关公示信息无异议的情况下,且受让人已经缴纳相关价款或费用,矿业权受让人即可向相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登记,并领取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此种情形下的矿业登记手续,应视为矿业权出让人履行矿业权出让合同的行为,即性质是民商事行为,而不应是一种行政行为,不同于矿业权转让项下的登记。
本文作者为:金杜律师事务所矿产资源诉讼仲裁团队
(文章来源:金杜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