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诉讼业务管理

日期:2017-03-11 来源:闫周秦

5、案情通报制度

案情通报制度的目的在于就正在进行中或已审理结束的案件情况,提醒公司各单位注意,吸取经验教训,以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

对于公司已经诉讼终结的,可能对公司的业务或管理有指导借鉴作用的案件,应及时在公司范围内通报。对于正在进行的诉讼案件视情况决定是否通报以及在什么范围内通报。可以通过召开案情通报会、发送风险提示函、诉讼案件要情简报等多种形式,及时通报案件情况。对于事关公司全局的重大案件,还应召开专门的通报会,详细介绍案件情况,并就此类案件可能涉及的普遍问题提请公司各单位注意。

案情通报不应介绍案件细节,要区分不同的对象,要注意保密,对于可能涉及公司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数据不应披露,只通报案件的大致发生经过及处理结果即可。

及时通报案情还有利于公司人员情绪稳定。因为一旦公司发生诉讼,必然会引起员工的关注,尤其是重大的诉讼案件,更会引起员工的高度关注,如不及时通报案情,容易造成以讹传讹的后果,反而不利于公司的稳定。

法律部应该在一定的周期内将事关公司全局的案件汇集成册,进行专业分析,以利业务部门人员学习。

来源:《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应用全书》,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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