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吴晓灵女士呼吁最高院出台信托法的司法解释,然而可以预测最高院不会出台系统性的司法解释,即便出台也很可能远远达不到行业的预期。信托与交易方的纠纷在传统法律框架下基本都可以解决,没有什么特殊性,信托纠纷的特殊在于委托人与信托公司之间的信托法律关系及信托财产的特殊形态。恐怕只有当委托人大量起诉信托公司,法院才会针对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出台相关司法解释。而且司法解释不会直接在现有法律基础上大量造法。中国信托法出台的直接推动力本是为了规范实践多年又整顿多次的信托行业,但是最终出台信托法是统摄包括普通民事信托、商事信托、公益信托在内的所有信托关系的一般法,对营业信托缺乏专门的规定。
信托法在众多部门法中看似只是寂寂无名的一部小法,实则是对传统物权、债权二分的法律体系的重大突破。如果司法机关从信托法出发进行司法解释,太高太空,需要巨大的立法性解释才能与现实需要对接,而专门规范信托公司的“两规”作为部门规章,在司法审判中只有参照适用的资格,判决书一般不能引用其作为裁判依据,更不要说作为司法解释的根据了。指望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来推动信托立法恐怕是不现实的。不过,随着信托纠纷进入法院,司法机关必然要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对信托公司的管理行为是否存在过失和过错进行认定,从而间接对信托公司的尽职管理标准和信托财产的特殊地位进行规范和确认。可以预期,在信托业法出台之前,委托人与信托公司之间的信托纠纷将会以各地差异较大的司法判决结案。
信托公司目前普遍在信托合同中订有强制执行条款,以期发生兑付问题后快速处置抵押财产。不过公证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一些争议,信托公司的一些操作模式尚缺乏司法检验,未必会得到认可。即便可以不经诉讼进入执行程序,也需要按照法院强制执行的一系列程序性规定进行,并且,抵质押财产本身的一些潜在问题也可能会延误财产变现的进程。强制执行的顺利与否最终还是要看财产本身的实际状况和变现能力。
五、理念与战略
信托风控的十八般武艺,其中有信托业的独门秘籍,也有所有金融机构都具备的基本套路。实际上,信托业的风控手段又何止于这些。如果运用得当,将各门武艺练就纯熟,可以根据项目需要打组合拳,实现从项目尽调到谈判磋商、合同签订、中后期管理、项目兑付的全流程、全方位的风险防控。通过良好的风控机制,信托公司可以操作传统融资渠道不会涉足的风险较高的项目,从而吸引具有相应风险承受能力的资金进入,并为投资者获取较高收益。不过,每一种拳法都有他的弱点甚至是致命伤,搞不好还会练成七伤拳,自损肺腑。信托风控的问题也远不限于笔者所列,随着兑付风险在个案中的暴露,各种潜在问题将在纠纷解决、司法审判甚至是记者的事后走访中被逐个暴露出来。
如果项目的重大瑕疵是记者的事后调查都能发现的,很难说信托公司尽到了尽职管理义务。目前的兑付危机还只是危机的开始,当得不到兑付的委托人开始借助专业律师和中介机构的帮助,在尽调报告、合同文件和中后期管理的诸多环节寻找受托人的种种漏洞,通过诉讼要求信托公司赔偿损失的时候,信托公司将会在法院那里重新认识风险控制的真正含义、价值和一些所谓“足额”的抵质押措施实际担保效力的虚弱以及自身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有人轻妄的认为,做好抵押担保便可高枕无忧。实则不然,做好抵押担保仅仅是信托风控的起点,而且抱持这种观念的人也未必就能把抵押担保做实。
实际的案件将会给粗放式发展的信托业不小的打击。不过,饮下自己在急功近利中酿下的苦酒甚至毒酒,清醒之后再出发也许才是这个行业真正成熟的开始。中国信托业虽有无限前景,但恐怕也是前路漫漫。信托业的看家本领本在于能够以专业的手段发现、排除、控制项目进程中的风险,穿越密布的荆棘寻找诱人的猎物,可是各种客观原因让信托业过了几年坐地即可生财的舒服日子,不知不觉间就从昔日命运多舛、形消体瘦的模样长成了今天的膀大腰圆。面对七万亿之巨的规模,外界的种种猜疑并不单起于不了解或者是羡慕嫉妒,更多的是一种有理由的怀疑和担忧。信托业要为自己正名,单凭资产规模是不够的。
交易对手的资信掌握,信托公司不及银行甚至券商,行业研究能力更是较券商为弱,抵押物的锁定则是任何金融机构都可以实现的。不过借助于信托财产的份额化表现形式、风险隔离功能和信托牌照的全能特点,可以设计出最优化的风控措施。信托风控的竞争力在于能够预判风险,从而设计、运用相应的防范途径,把其他融资渠道做不了的事情做成,把对银行来说高风险的项目变得风险可控。未来,信托风控将从项目审查环节向前和向后延伸,在尽调、交易结构设计和中后期管理上下大功夫,实现全流程全方位的风控覆盖。这一理念的实现,对信托人才的专业素养和道德操守以及信托公司的内控机制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优秀的信托经理不应只是一味追求业绩指标,而是能充分运用专业知识在法律框架内利用牌照和制度赋予的各种便利,发现好项目,把项目做好。高水平的风控不是简单的肯定或者否定项目,而是充分利用信托的十八般武艺控制项目风险。高水平的合规不是掩耳盗铃式的规避监管政策,而是利用法律专业技能为项目保驾护航。三者有机结合,才能有真正意义上的创新和个性化的金融服务。
真正的创新需要综合素质很高的信托经理。不过越优秀的人越危险,必须建立好的机制,在激励他们开疆拓土的同时,还能守住风控的底线。建设强大中台,发挥中台的制衡功能,将成为信托业的共识。信托中台能够深入、广泛的了解各类项目的具体情况,在决策机制中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如果说领导层是信托公司的大脑,那么中台就是决策机制的眼睛。如果说信托公司是资管原野上的骏马,那么中台就是套在马头上的缰绳。必须炼出它的火眼金睛,必须锻造和勒紧这根缰绳,否则盲人骑马,碰到沟沟坎坎纯属正常,跌个头破血流也不必责怪他人。
良好的理念、完善的机制、优秀的人才,这些才是信托业的内功,没有这些内功心法,任何表面上复杂的交易结构和担保措施都可能只是易于模仿、不堪一击的花拳绣腿。未来,信托业的竞争将是经营理念的深度调整、管理机制的不断完善和对优秀人才的争相延揽。
如果信托业能够真正转型并练好内功,即便在群雄逐鹿的资管业格局下,信托公司还可以凭借其多年积累的资源和实战经验立于不败之地。否则,个别实力较弱的信托公司是否会被淹没在泛资管时代的汪洋大海里也未可知。在这个一纸部门规章就可改变资管业格局的国家,制度优势是靠不住的。当基金、券商资管淡化了制度红利和牌照优势,当证监会的诸多新政为中小企业发债、股权转让提供了灵活渠道,信托公司单是回归信托本业远远不够,还需要专注信托,做好信托,打造信托业的航空母舰和百年老店。
信托业风控能力的整体提升必须要有法律层面的完善、约束和顶层监管能力的加强,否则在短期利益主导下的盲目拼抢中,竞争只能是恶性竞争,劣币驱逐良币,劣币越来越劣。任何强大逐利动机都必须要有完善的法律来规制,否则欲望就会展现出最它魔鬼的一面。良性竞争的基本前提就是明确、合理、有效的游戏规则以及公正、强大的裁判、监督和执行者。
如果房地产业存在泡沫,眼下的一些兑付案件不过是一场凄风苦雨的前奏。信托资金的大举进入倒是帮助银行资金实现了安全退出,而券商、基金的仓促入场到底是恰逢其时来分享一场饕餮盛宴,还是踏错了时点,注定将吞下些行将变质的残羹冷炙,尚难定论。福祸何所倚,殊难预料。但无论如何,在房地产业的激素刺激下和中国金融体制的特殊条件下,通过狼吞虎咽发展起来的中国信托业,实则是大而不强。如今,他必须要强健自己的筋骨、壮实自己的体格、丰富自己的大脑,真正成为资管行业的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