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破产重整能够高效、批量解决债务人对外负债,一次性解决债务人的负债困境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债权人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债权人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破产法的前述规定一方面督促债务人的债权人积极申报债权,避免错失重整计划的表决权,另一方面保障管理人或重整方在制定重整计划草案时精力主要集中在出资人和已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的诉求,无需担心未申报债权的存在破坏重整计划的稳定性。因此,重整方能够一次性协商解决危机企业的债务问题,大大降低了重整方的沟通成本。
(3)破产重整需经法院裁定批准,效力稳定性较强
破产重整的核心在于达成一个各方均予认可的重整计划。根据破产法有关规定,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分组(通常含担保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如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设出资人组对重整计划进行表决。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重整计划通过的前提条件为各表决组表决通过,可见重整计划是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如涉及)和重整方合意产物,其效力源于当事方达成的合意。在重整计划经各方表决通过后,债务人或管理人应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批准。即使重整计划未获债权人会议通过,依照破产法有关规定,法院在重整计划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总体上,法院关于破产重整的裁定书是在审查了债权人和出资人的意思合意是否合法的基础上予以确认的结果,其效力应使重整计划对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和重整方均具有约束力,并具有法律上较强的稳定性。
破产重整的稳定性也可以在我司相关案例上获得确认。在农行深圳分行诉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东方深圳办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中,在科健公司重整计划获通过、法院裁定批准并终止破产重整程序后,债权人银行农行深圳分行对重整计划中我司债权数额和抵押范围提起异议,但最终被法院以破产法第92条“经人民法院裁判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的规定驳回债权人银行申请。可见破产重整的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效力具有稳定性,不可能被轻易推翻。
三、嘉粤集团破产重整案和超日太阳破产重整案
从前述分析可以得出,对于具备足够实力的重整方,破产重整是一个具备诸多优势的投资方式。近期备受关注的嘉粤集团破产重整案和超日太阳破产重整案,就是破产重整这一投资方式的很好的阐释。
(一)嘉粤集团破产重整方案
(1)交易背景
发迹于广东湛江的嘉粤集团主营业务为房地产行业及与其相关的建筑行业,因投入20亿元巨额投资君豪酒店项目且受限于商业地产资金回流较慢引发资金链断裂,加上企业管理混乱(各公司法人之间人格高度混同)等原因,最终背负了56亿元的高额债务无力偿还。但嘉粤集团名下还有分别在广州、湛江等地的业态涵盖商业、工业及金融用地等建筑面积合计约113万的六宗未开发完毕的土地。如能继续合理开发前述土地,据预测所回收资金能够覆盖高额债务并实现收益。因此在看重嘉粤集团名下土地开发价值的重整方眼中,资不抵债的嘉粤集团正处于资产价值被低估且交易对手议价能力相对较弱的阶段,低价并购嘉粤集团资产并享有土地开发收益的投资机会凸显。事件最终的发展亦是如此,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信达公司”)通过破产重整方式以36.65亿元接盘嘉粤集团,信达公司或其关联方成为嘉粤集团全资母公司和债权人,并继续开发嘉粤集团名下的土地。
(2)重整计划
信达公司作为重整方,以承债式收购的方式投入36.65 亿元代嘉粤集团清偿债务。根据重整计划,信达公司代嘉粤集团清偿债务后成为嘉粤集团债权人,信达公司与嘉粤集团后续进行债务重组并签订债务重组,约定嘉粤集团旗下5家公司承担嘉粤集团欠信达公司债务总额中22.57亿元,嘉粤集团其余公司承担嘉粤集团欠信达公司的其他债务。同时嘉粤集团5家公司全部股权以零价格过户至信达公司指定公司名下,剩余29家公司过户到湛江市鑫华投资有限公司名下。
关于嘉粤集团5家公司全部股权的受让方,另根据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信达地产”)发布的公告可知。2014年6月6日信达地产发布公告陈,根据信达地产与信达公司就嘉粤破产重整涉及的房地产项目收购和债务重组事宜签署《合作框架协议》,信达地产指定全资子公司信达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承债式收购前述五家地产公司的100%股权,其中股权对价为零,债务对价包含固定对价和浮动对价,固定对价为22.7亿元(即重组债务本金),浮动对价为信达公司享有5家公司名下项目15%的开发收益。付款安排上,重组宽限期为三年,重组宽限补偿金年率为10.4%。
依照重整计划,交易步骤具体如下:1)湛江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2)在湛江中院裁定批准15个自然日内,信达公司将一次性支付全部重整款支付至破产管理人;3)湛江中院裁定嘉粤集团股权全部股权过户至信达公司指定公司名下;4)破产管理人按照重整计划偿付债务,但对享有抵押权/质押权的债权人、已通过法院查封、冻结嘉粤集团财产的债权人、对破产管理人审核的债权有争议的债权人暂不清偿债务;5)在享有抵押权/质押权的债权人办理完毕抵押/质押登记涂销手续、查封冻结嘉粤集团财产的债权人解除查封冻结、有争议的债权人,债权已经依法确认后,破产管理人向前述债权人按照重整计划进行清偿。
(二)超日太阳破产重整方案
(1)交易背景
超日太阳是在深交所上市从事晶体硅太阳能电池生产的上市公司。由于所处的光伏行业产能过剩严重、银行收贷资金链紧张等原因,超日太阳已经连续三年亏损,负债高达59.7亿元,面临退市风险。2014年3月4日,超日太阳发布公告称,“11超日债”第二期利息8980万元难以全额兑付,成为中国债券市场首例实质性违约债券,引发市场高度关注。超日太阳所处行业并不景气,加上自身经营能力不佳,因此公司本身的投资价值不高。超日太阳最有价值的资源是其上市公司主体地位(“壳”资源),如能获得超日太阳的控股权,重整方不仅将间接获得资本市场的诸多好处,而且后续可通过注入资产、并购重组等方式实现己方资源的上市增值。因此,由江苏协鑫、嘉兴长元、上海安波、北京启明、上海韬祥、上海辰祥、上海久阳、上海文鑫和上海加辰组成联合体作为重整方,采取破产重整方式以14.6亿元取得超日太阳的控制权。10月23日重整计划草案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10月31日,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至此超日太阳破产重整案取得关键进展,重整方有望获得高额收益。
(2)重整计划
重整计划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和债权清偿两方面。在出资人权益调整方面,重整计划提出以截至2014 年6 月26 日超日太阳资本公积中的股本溢价部分按照每10 股转增19.9 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共计转增168,000 万股。超日股份全体出资人无偿让渡上述168,000 万股的转增股份。该168,000 万股转增股份由重整方有条件受让,相关条件包括:(1)重整方支付14.6 亿元资金,用于支付重整费用、清偿债务、提存初步确认债权和预计债权、作为后续经营的流动资金;(2)超日太阳境内外资产处置所得款项不足5 亿元的,重整方向超日太阳提供5 亿元与实际处置所得款项差额的无息借款,用于支付重整费用、清偿债务、提存初步确认债权和预计债权。借款由超日太阳以后续经营收入清偿,具体由重整方与超日太阳另行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