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征求意见稿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作如下规定。
一、民间借贷的界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协议。
经政府金融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典当行、小贷公司、投资咨询公司、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法人及其分支机构,通过担保、租赁、典当、小额贷款等形式进行贷款业务,引发的纠纷适用本规定。
经政府金融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发放贷款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
二、民间借贷纠纷的受理与管辖
第二条贷款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条(据)、收条(据)、欠条(据)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据证明,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并非真正债权人的,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第三条借贷双方可以约定借款人所在地、贷款人所在地或者与借贷行为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作为合同履行地;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的,以贷款人提供借款地为合同履行地。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三、民间借贷纠纷的当事人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贷款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贷款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二条;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某女士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第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贷款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借款人借款时的配偶为共同被告。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四、民间借贷涉及刑事的处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借款人主张借贷行为涉嫌犯罪申请移送但无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可以告知其向公安、检察机关报案。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贷款人有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犯罪,当事人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
第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一方主张借贷行为涉嫌犯罪,但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事实本身没有关联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继续审理,有关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可以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第八条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第九条贷款人由于借款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并已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有关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作出处理,贷款人就刑事诉讼中未提出主张的物质损失部分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其犯罪,贷款人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借款人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刑法第三十六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六条)
第十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犯罪,贷款人起诉请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正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
五、民间借贷的效力
第十一条民间借贷合同自贷款人将资金或资金支付凭证交付或者转账给借款人时生效。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的,从其约定。
(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
第十二条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法人之间的借贷,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且已交付借款的,应当认定有效。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
第十三条非金融机构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以自有资金相互借款,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应当认定借贷合同有效。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典当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十四条非金融机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单位职工筹集资金,且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的,应当认定借贷合同有效。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
第十五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其犯罪,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认定无效;贷款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应当认定借贷合同无效。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第十六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形成的借贷,一方要求提供借款或者提供借款后反悔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六、民间借贷的事实审查与举证分担
第十七条原告依据借条(据)、收条(据)、欠条(据)等债权凭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对双方基础法律关系的效力或履行事实提出抗辩,并提供证据证明纠纷确因其他法律关系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其他相应法律关系审理。原告坚持不变更相应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应当根据借贷金额大小、款项交付、贷款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
第十九条原告持借条(据)、收条(据)、欠条(据)等债权凭证起诉后,被告对债权凭证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的,双方当事人均可以申请司法鉴定。
双方当事人均不申请司法鉴定的,人民法院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被告提供了相应证据证明借条(据)、收条(据)、欠条(据)等凭证的真实性存在疑点的,由原告申请司法鉴定,被告应当提供笔迹对比样本;原告不申请司法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定该借条(据)、收条(据)、欠条(据)等凭证的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