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实际中,这一条是在2008年金融危机中启用的,由于大部分企业订单减少,因此国家赋予企业裁员的权利。但是在如今的环境下,不能再作为批量裁员的理由。
经济性裁员在程序上首先要向工会和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将裁员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一旦企业报告,政府将启动预警系统,委派劳动监察进驻企业调查。假如企业存在着人力资源管理的历史遗留问题,将全部被查出。
正因为存在这种情况,很多企业在进行经济性裁员时,会制定人员安置和补偿方案。我们在帮助企业做方案的过程中,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
1.员工方面:考虑员工是否可能产生集体性的不满情绪,导致罢工行为的出现。我们需要同员工中的领袖、核心圈建立很好的沟通渠道,运用恰当的谈判技巧。
2.政府方面:要处理好包括商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地方政法部门的关系。在中国,一旦发生集体罢工问题,当地政府会视其为维稳问题,这意味着公检法司、电信部门都将介入。
3.工会方面:近几年工会的形态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我们可以看到,全国总工会做了许多呼吁保护员工的事情。在中国,工会作为一个准政府机构,依赖它,与它合作,一定会是利大于弊。因此,我们强烈要求企业要同工会及时沟通,争取到工会的理解与支持。
近年来,随着并购交易的增多,越来越多的劳动问题被摆上了台面,对于我们的律师来说,这是发挥自身专业特长的良好机会,同样也是巨大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