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18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起草的《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下称“众筹办法”)。该征求意见稿就股权众筹监管的一系列问题进行了初步的界定,包括股权众筹非公开发行的性质、股权众筹平台的定位、投资者的界定和保护、融资者的义务等。该办法出台后,关于该办法的讨论便相继传来,但我们发现业内对此中部分条款的认识存在不少误解。为指导同行业对该办法的正确认识,故特此给予专业解读。
原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私募股权众筹融资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股权众筹行业健康发展,防范金融风险,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办法。”
解析:该条明确了众筹办法出台的宗旨,主要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只适用于“股权众筹”,并不适用于债权众筹、服务众筹(产品众筹)、公益众筹(捐赠众筹)等;二是,明确了上位法是《证券法》、《公司法》等,也就预示者不可能对现行法律法规有所突破。从第二点来看,还是偏于保守的,与美国、英国、欧盟等地的做法不同。
原文:”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私募股权众筹融资是指融资者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平台(以下简称股权众筹平台)以非公开发行方式进行的股权融资活动。”
解析:该条看似简单,其实意义重大。因为明确了“众筹融资平台”的股权众筹属于“非公开发行的方式”;而证券法的监管界限就是“公开与私募”,所以说,此前圈内热议的微信、微博、朋友圈、QQ群转发等是否违规一说,其实都不存在问题,按法律“举重以明轻”的立法原则,上述行为均可以做,而且可以大力去做,因为这是自媒体营销的核心与趋势,其效果不弱于平台,也是非常好的信息发布和传输载体。
原文:“第三条 私募股权众筹融资应当遵循诚实、守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尊重融资者知识产权,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解析:该条是关于众筹活动的原则指导,其中提出了“尊重融资者知识产权”一说,符合众筹参与者的特性,因此,对于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的保护和市场环境的净化具有引导意义。
原文:“第四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对股权众筹融资行业进行自律管理。证券业协会委托中证资本市场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场监测中心)对股权众筹融资业务备案和后续监测进行日常管理。”
解析:该条明确了两点,一是协会的自律管理,一是中心的备案管理。
原文:“第二章 股权众筹平台 第五条 股权众筹平台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电子媒介)为股权众筹投融资双方提供信息发布、需求对接、协助资金划转等相关服务的中介机构。”
解析:该条明确了股权众筹平台的定义和业务内容,尤其是内容:提供信息发布、需求对接、协助资金划转等相关服务……,也就是说股权众筹平台不是什么事都可以做的,主要是信息中介平台,可以与本办法的第九条形成对应来看,第五条是许可性规定,第九条是禁止性规定。
原文:“第六条 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在证券业协会备案登记,并申请成为证券业协会会员。证券业协会为股权众筹平台办理备案登记不构成对股权众筹平台内控水平、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客户资金安全的保证。”
解析:该条明确了两点,一是平台需要备案,二是平台需要入会。但备案和入会均不构成对其行为合规的认可与保证。
原文:“第七条 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二)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三)有与开展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具有3年以上金融或者信息技术行业从业经历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四)有合法的互联网平台及其他技术设施;(五)有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六)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解析:该条是关于股权众筹平台准入的六大条件:亮点一是平台可以是股份公司、也可以是有限公司,还可以是合伙企业,尤其是合伙企业的准入是个突破;亮点二是平台净资产500万元人民币即可,与一般的P2P平台对比,相对较低;亮点三是专业人员2人以上即可,且只需3年以上相关经验,门槛也是比较低的。至于其他条款,大都是软性规定,要求不高,一般平台都能够做到。
原文:“第八条 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勤勉尽责,督促投融资双方依法合规开展众筹融资活动、履行约定义务;(二)对投融资双方进行实名认证,对用户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必要审核; (三)对融资项目的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四)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为,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众筹活动;(五)对募集期资金设立专户管理,证券业协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对投融资双方的信息、融资记录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信息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10年;(七)持续开展众筹融资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并与投资者签订投资风险揭示书,确保投资者充分知悉投资风险;(八)按照证券业协会的要求报送股权众筹融资业务信息;(九)保守商业秘密和客户隐私,非因法定原因不得泄露融资者和投资者相关信息;(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反洗钱工作;(十一)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解析:该条是平台的十一条职责,主要有用户实名认证、项目合规审核、设立资金专户、平台信息保管、投资风险揭示、用户信息保护、配合反洗钱工作等。
原文:“第九条 股权众筹平台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通过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关联方融资;(二)对众筹项目提供对外担保或进行股权代持;(三)提供股权或其他形式的有价证券的转让服务;(四)利用平台自身优势获取投资机会或误导投资者;(五)向非实名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六)从事证券承销、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证券经营机构业务,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除外;(七)兼营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或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八)采用恶意诋毁、贬损同行等不正当竞争手段;(九)法律法规和证券业协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解析:该条是关于股权众筹平台的九项禁止性规定,主要涉及:一、自融或为关联方融资禁止,要做独立的第三方平台;二、禁止对外担保或股权代持,也是独立性的要求;三、禁止做股权等有价证券的转让平台,即变相的交易所;四、禁止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获取投资机会、投资利益或对投资者进行误导;五、禁止为非实名注册用户提供众筹服务和众筹信息,与前文实名认证相对应;六、禁止直接从事证券承销、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证券经营机构业务,但对于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作出了排除性规定,即为券商从事私募股权众筹开拓了绿色通道,此点需要引起大家的侧重关注;七、禁止混业,即兼营P2P网贷;八、禁止恶意竞争、损人商誉,属于道德层面的约束;九、不得违反现行法律法规或其他禁止性规定,属于兜底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