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生集团面临的法律风险问题
(1)医师多点执业
根据卫生部《关于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86号)规定,医师原则上应当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执业,地点不超过3个。
(2)医师外出会诊
原卫生部于2005年4月30日下发《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2号)规定,医师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
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以下称邀请医疗机构)拟邀请其他医疗机构(以下称会诊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需向会诊医疗机构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内容应当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或者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会诊的目的、理由、时间和费用等情况,并加盖邀请医疗机构公章。用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会诊邀请的,应当及时补办书面手续。
根据原卫生部于2005年4月30日下发的《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2号)规定,1、医师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医师未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2、邀请医疗机构支付会诊费用应当统一支付给会诊医疗机构,不得支付给会诊医师本人。会诊医疗机构由于会诊产生的收入,应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核算。3、会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付会诊医师合理报酬。医师在外出会诊时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医疗机构报酬,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3)科室承包
卫生部于2004年7月6日下发的《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224号)规定,“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承包、出租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即“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尝试的解决方案:多点执业+会诊+独立经营资质
在主体医院旁边新设立一家医疗机构,一般是二级医院,作为医生第二职业单位。医生集团和投资者参股这家新的医疗机构,出诊也以这家机构的名义进行。避免被认作科室承包。采用类似律师行业的有限合伙制,对加盟医生进行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