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报告标准(CRS)这个词语是近年来的税收热词之一。它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的相关制度。CRS概念来自美国为防止美国纳税人逃避纳税而实行的《海外账户税收遵从法案》(FATCA)。市面上以中国纳税人为出发点,且从法律技术角度系统阐述相关制度的著作十分鲜见。国际税务透明领域的法律技术专家燕彬撰写的《认识FATCA和CRS——涉税信息交换与全球资产透明全指引》一书,是研究外国账户税收遵从法和统一报告标准的专业工具书,对做好国际税收情报交换,推进全球税收透明度建设和研究有许多启发。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之后,各国税务机关普遍认识到,在税收征管中,取得纳税人的全球金融信息对建立完善的征管措施至关重要。各国开始探索打破传统的“银行保密规则”,通过金融机构来实现跨国税收情报自动交换,其中美国2014年7月实施的FATCA将百年的银行保密制度摧毁得最为彻底。FATCA要求海外金融机构必须向美国国内收入局(IRS)披露该机构美国客户的基本信息。若不遵循此规定,则需向IRS缴纳30%的预扣税。受FATCA的启发,2014年7月OECD发布《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AEOI标准)。AEOI标准分为《主管当局间协议范本》(MCAA)和CRS两部分。各国税务机关之间自主协商签订协议。CRS规定了金融机构识别、收集和报送非居民个人和机构账户信息的相关要求和程序。缔约方金融机构应按照CRS向税务机关报告账户相关信息,再由缔约方进行信息交换。
FATCA和CRS的具体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信息交换模式不同。CRS是基于完全互惠模式的自动信息交换。而FATCA的信息交换包括两种合作模式,一是缔约国政府向其金融机构搜集信息并报送给IRS;二是缔约国的金融机构直接向IRS报告美国纳税人的账户信息。这种交换模式缔约国之间既没有建立自动信息交换平台,也不涉及政府之间的报告义务,因此无法实现互惠模式。
调查对象的标准不同。CRS的调查对象为税收居民与非税收居民,居民概念与现有税收条约接轨;而FATCA法案规定,若美国纳税人个人或机构持有的海外金融资产总价值达到一定标准,该纳税人将有义务向美国税务机关进行资产申报。其调查对象的基础是美国公民和居民,也就是说拥有美国绿卡的永久居民、有投票权的美国公民都在此范围内,调查范围更广。
CRS规定了统一的执行标准。CRS对金融机构的尽职调查与报告义务作了统一规定,目的是促进国际社会广泛地参与到金融信息自动交换中来。在借鉴FATCA合作机制的同时,CRS更多地考虑标准如何更有效地实施以及如何降低金融机构的遵从成本。签订CRS的国家或地区承诺执行单一标准,使得程序简化、高效,有效降低管理成本。而FATCA为美国国内法案,必须通过美国逐一与各国谈签协议才能实现执行。而且,执行标准也因协议的不同而改变。
FATCA实行惩罚性预提税。FATCA法案最具有争议也最为关键的一点是被扣缴人所在居民国与美国签订双边税收协定,美国仍会对其适用30%的预提所得税。而CRS没有采纳FATCA的惩罚性预提税。“OECD税收透明度与信息交换全球论坛”在2009年重组后设立了同行评审机制,意在敦促和帮助成员方有效执行税收透明度与信息交换的国际标准。2022年11月9日,OECD发布《2022年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同行评审报告》披露,已有110多个国家(地区)交换了超过1.11亿个金融账户的信息,涉及金额约11万亿欧元,充分展现了提升税收透明度和推进信息交换在全球范围取得的重大进展。
美国并不属于OECD发布的已经签署或承诺签署CRS的国家和地区,被列为非CRS参与国,美国通过FATCA法案实现金融账户涉税信息交换。目前,全球已有113个国家和地区与美国签署FATCA协议,中国也早在2014年与美国签署了FATCA协议。在美国FATCA双边信息互换机制下,实行全球收入征税国家的税务居民,在美国金融机构的账户信息也将会被交换回本国税务机关,并产生相应税务后果。面对正在走向全球税务信息透明的新时代,美国也正考虑申请加入CRS,部分高净值人群企图将金融资产转移至美国以规避CRS的做法将无所遁形。
在我国,CRS框架下的跨境涉税信息自动交换,为税务机关获取中国税务居民的境外涉税信息提供了有力的工具。随着税收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化,国内跨部门跨区域的涉税信息联动日益加强。在向“以数治税”目标迈进的过程中,应逐步实现更加全面的自然人“一人式”税费信息智能归集,通过CRS加强国际涉税信息交换比对,进一步扩大交换国家名单、共享信息范围,有效堵塞管理漏洞,提升防范和应对跨国(境)避税的能力。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