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犯罪所得的财产出资,出资是否到位?股东资格如何确认?

日期:2017-02-23 来源:唐青林、吴婷芳

动产和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的差别:1、动产以占有为公示方法,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方法。故两者在转让的公式方法上要求不同。2、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中对善意的要求较高,判断取得善意与否时应考虑其有无重大过失。而对于不动产的取得人而言,真是权利人不能证明取得人知道登记簿的记载错误或登记簿已有异议登记,那么就应当认为是善意的。此种差别的原因在于法律对交易中的第三人就占有动产的状态的信赖提供的保护是有限制的,而对交易中的第三人对登记簿的信赖受到法律的更有力的保护,交易中的第三人可以完全信赖登记簿的记载。理论基础是不动产登记簿作为权利表征的效力要强于占有。3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中引用了“诱因原则”,即占有的推定效力不适用于物非基于其意思而丧失的前占有人。

由《公司法》第33条对于股权变更的登记规定可以看出股权变更登记属登记对抗主义,不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即登记具有对第三人的公示效力。这种效力类似于不动产登记的公示效力,股权变更登记的公信力也由此而生。因此,股权善意取得制度准用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此案中,荣耀公司、燕飞等四人将世纪公司的股份转让给孙建源等五人,符合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条件,法律赋予登记极高的公信力。不能因为荣耀公司的作假行为和崔海龙、俞成林两人的不知情而否定这种公信力,即不适用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诱因原则。这不仅有理论依据而且有法律依据。因为《公司法》司法解释只规定准用第一百零六条,并未说可以准用包括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中诱因原则等其他条款。至于崔海龙、俞成林两人的权益因此受到损害可以采取其他的救济途径,主张由荣耀公司、燕飞等四人民事赔偿或是承担刑事责任,但是不能取得股权。

法规链接

《公司法》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第二十八条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受让股东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原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受让股东损失,受让股东请求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有过错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股东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也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物权法》

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作者:唐青林,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吴婷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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