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资本与公立医院合作法律尽职调查要点系列之五——医疗设备

日期:2017-04-12 来源:杨娟 刘婧 国浩律师事务所

医疗设备是医院开展医疗服务的基础资产之一,是民营资本与公立医院合作项目中法律尽职调查中的重中之重。对医疗设备的法律尽职调查要结合设备权属的核查以及是否存在违规抵押、司法冻结等限制权利行使情形的核查这两个方面展开。

一、权属核查

通常来说,公立医院医疗设备的取得有购买、划拨、赠与、租赁、投放等几种方法,不同的取得方法权属不同、权属判断的方法亦有所差别。

1、购买取得之设备。购买取得设备的权属核查,要从程序、实质两个角度入手核查。程序角度,首先要根据医疗设备是否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中的产品,判断采购该等设备是否需要履行招投标手续,同时,也需要对相关设备招投标文件及中标文件进行核查;如果设备依照集中采购目录或当地的其他相关政策不属于集中采购范围,则应该查阅购买该等设备的相关院内决策文件,确定设备购买是否履行了完备的内部审批程序。其次,根据设备是否属于《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甲类、乙类设备,来判断设备的购买是否需要先行取得行业主管部门的大型医疗设备配置许可,如需取得,应核查该等许可文件或申报该等许可的申报文件。如果程序核查齐备,则应再着手实质核查,查阅设备购买协议以及入库凭证,以判断其权属是否完整、合法且有效。

2、划拨取得之设备。对于划拨取得之设备,需要核查国有资产管理主管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划拨文件,如果文件齐全且主管部门适格,则可认定医院拥有完整所有权。

3、赠与取得之设备。对于赠与取得之设备,需要通过核查赠与证明文件,比如赠与协议或交割文件或相关当事人的确认文件,来确认赠与设备的所有权。

4、租赁设备。医院对租赁设备并无所有权,但需要核查医院对设备的使用权是否合法有效,这时需要对租赁协议以及出租方是否对设备有处置权进行核查。此外还需注意,租赁设备不应在固定资产名目中入账,这一点需要民营资本在对公立医院进行审计过程中重点关注。

5、投放设备。设备投放,即由医疗试剂或设备的生产商或销售商免费借予医院使用,而医院虽无需支付购买对价,但需要在约定时间内以约定价格购买该厂商的设备用试剂或耗材。对于设备投放情形,首先要明确投放设备的所有权并不归属公立医院,至少在投放协议约定的期限届满前不归属公立医院;其次,设备投放可能会导致经销商垄断检验诊断试剂,造成医院过度检查、病人就医负担加重、诊疗秩序混乱、医疗市场不良竞争的现象,目前我国部分省市已经开展了关于企业向医院投放医疗设备及垄断试剂问题的专项治理活动,故此,投放设备可能导致商业不当行为并进一步导致公立医院存在被行政处罚的风险。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历史悠久,且有些设备投放可能是科室自主行为,在医院的财务账目上并无体现,因此,投放设备并不易核查。在此部分的核查中,法律调查应更多的与审计师或评估师配合,在审计师或评估师对医院资产进行盘点的基础上,逐一对设备的权属情况进行判断确认。

二、权利受限情形核查

1、违规抵押核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之规定,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得用于抵押,因此医院的医疗设备不能用于为自身或第三人提供抵押担保。实践操作中,律师可从工商登记查询以及相关主管人员访谈、公立医院书面确认等几个方面入手,核查医院的医疗设备是否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抵押的情况。

2、司法冻结核查。资产是否被司法冻结,对于非以上市为目的的项目,律师的核查手段比较有效。主要方法是在全国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站进行查看,以公立医院作为被执行人进行搜索,查明是否有以该医院作为被执行人的信息,并查阅信息详情中是否有被冻结财产。

如医院设备存在权属瑕疵、权利行使受限制的情形,律师应在尽职调查中充分披露。

民营资本在与公立医院洽淡合作事项时,应意识到可能存在的权属瑕疵及权利限制对医院资产价值的影响,并就这一因素对最终合作定价的影响进行充分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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