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若干实务问题的法律分析

日期:2017-11-12 来源:邬辉林、习平 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

2.出质股东的披露告知义务、资产管理义务、保证与声明等有利于保障质权人利益以及质押股权价值稳定的义务,协议中都应明确规定,并约定该类义务的兜底条款。

3.设立可操作的违约责任。

4.设立反担保或者要求出质股东另行提供担保。

5.设立协议的解除、终止的退出机制。

6.对股权质押协议以及主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保证股权质押协议属于合法有效的。

(三)在股权质押设立后,应经常检查影响股权价值的事项

作为投资方的律师,在设计完毕质押协议后,应向质权人进行法律提示,告知其股权质押协议只是确定了权利,但最终能否实现仍存在风险,除了要求出质人履行主动披露义务外,质权人还应经常检查是否发生影响股权价值的事项。具体做好以下几方面:

1.委托律师定期发出催告函或者询问函。在出质股东未按期提供财务报表及其他必要资料后,或者发生影响股权价值的重大事项后,质权人应主动发出催告函,要求出质股东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并要求其采取措施,立即消除不利影响。

2.主动了解目标公司的经营状况。质权人应通过主动查阅国家和地方最新新闻报道、向相关经济部门和行业协会咨询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调查等情况,了解目标公司的经营状况,及时发现目标公司的利润下挫,股权价值受影响的情况。

3.主动了解行业信息和国内相关宏观政策,及时了解目标公司的利润变化和股权价值减少等情况。

质权人通过上述方式了解、检查目标公司的经营状况等情形,一旦出现异常情况,应当机立断,采取有效救济措施,包括通过诉讼途径、仲裁程序解决双方的纠纷,以防止质权人损失的扩大。

(四)在股权质权司法实现阶段,应与先冻结法院等司法机构保持联系

在股权质权实现阶段,应重点防范前文所述的几个问题,包括参与分配权的程序、优先购买权与优先受偿权的平衡等,对此,笔者建议质权人做好以下几点:

1.立即起诉,取得执行依据。在获悉质押股权被查封时,质权人应以质押股权被冻结严重损害质权人的权益,或者出质股东违反股权质押协议约定的保持股权价值稳定义务和善良注意义务为由提起诉讼。

2.在质权人起诉出质股东案件的诉讼和执行阶段,提示质权人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做好防范准备,包括但不限于先冻结法院怠于执行,或者先冻结到期后续封以及被轮候冻结等问题。

3.与先冻结法院保持联系,询问股权被冻结的诉讼以及执行进展情况,解决股权拍卖、变卖所遇到的问题,尤其是在参与分配的执行阶段,如果发生无益拍卖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时处置权应移交的情况,质权人应该向先冻结法院申请移交处置权,尽快实现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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