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证券法修改的对照表

日期:2017-02-20 来源:佚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改条款如下:

  (一)将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中的“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修改为“公告”,第一款第八项中的“报送”修改为“公告”。

  删去第二款。

  (二)删去第九十条第一款。

  (三)将第九十一条修改为:“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及时公告,载明具体变更事项。”

  (四)将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中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修改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五)删去第二百一十三条中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和“或者擅自变更收购要约”。

来源:弘仁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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