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披露方式上,由于金融产品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要求,如果对产品的宣传语言并非十分通俗易懂的话,客户仅仅通过宣传广告的内容很难对产品有较为细致的了解。如果金融机构已经履行披露义务却因为金融术语的运用而让客户对产品产生误解导致纠纷,对金融机构来说就有些得不偿失了。所以,金融机构应该在宣传业务的语言上多加注意,多用通俗易懂的介绍让客户直白地了解业务内容,对重要的内容和金融术语加以明显注释,从而免受诉累。
在实务中,如果金融机构能够提前注意到适宜的信息披露方式和说明义务,那么也是能够避免被消费者恶意起诉,比如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做好全程摄像记录、对涉及金额较大的金融产品配备两名工作人员进行说明等。
2.加强客户信息的保护工作
作为对客户资产进行管理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在提供各项金融服务时必须登记客户的详细个人信息,一方面保障交易的安全性,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了解客户的理财习惯,针对客户推出适宜的理财方案和理财产品。
对于新消法对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等方面作出的详细规定,金融机构应进一步建立健全个人客户信息保护的组织架构,在信息的收集方面,制定统一的个人客户信息保护制度,明确个人客户信息资料的采集、使用应遵循合法、正当和必要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公开信息收集、使用规则。[2]
在信息的管理方面,金融机构要建立内部信息的权限管理制度,对于信息的检索和使用应当设置与其职位相当的权限限制,同时每次查询必须经过审批、登记等程序,实行管理人员负责制,如果发生客户信息的泄露和滥用,应对相关的管理人员进行处罚。
在信息的安全保障方面,由于互联网的普及,金融机构应当聘请专业的技术人员对客户资料进行数据加密工作,建立严密的互联网监控,防止客户的电子资料失窃。
3.对重要格式条款进行特别提示
新消法对“格式合同”的限制调整为对“格式条款”的限制,可见其对经营者以格式文本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情况予以了更广泛的限制。因此,金融机构应当对自身现在仍在使用的合同文本进行全面检查,找出其中不合理的条款,进行主动取消或修改或采取合理的方式提供格式条款,比如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避免因商业金融机构未尽格式条款下的提示义务,导致保护商业金融机构利益的格式条款被认定无效。此外,金融机构应当在金融产品的销售中,严格区分自有产品和代销产品,对客户予以详尽的说明义务,防止客户产生歧义。
4.不断强化营业场所安全保障工作
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法律在综合考虑了在调整商业活动的秩序中设立这种义务的社会经济价值及道德需要后依据诚信及公平原则确立的法定义务。具体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新消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增加了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金融机构、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在实务中,作为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担任着大笔资金的存入、转出管理等义务,储户经常会携带大量现金前来存储,可能受第三人侵权而导致财物被抢,或者因为取款机的管理不善导致客户资金受骗,如果金融机构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到位,很有可能因此成为大量民事赔偿案件的被告人,遭受极大的损失。在新消法将此义务明确后,这种隐患更应该引起金融机构的警惕。
5.制定针对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规范业务操作流程并严格执行
金融机构应针对当前在业务操作流程、制度、规则的制定以及执行上的缺陷和薄弱环节,易引发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害的情形,制定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和规则,并严格付诸执行,并将金融业务操作指引和对消费者保护的规定执行常态化管理,并针对消保法的新规,特别注重排查操作风险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降低业务操作风险的发生。
四、结语
规定是冰冷而抽象的,现实生活是丰富多彩的,金融机构为消费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亦是纷繁多样的,因此,期望本文能够为金融机构为消费者提供金融服务起到促进作用,更期望金融机构能够充分领会新消法规定的实质性内容,为构建和谐健康的金融机构与消费者关系作出应有的贡献,使得我国的金融市场可以更加健康、创新、稳定有序的发展。
[作者:朱蕾,国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季伟,国浩事务所律师,复旦大学法律硕士;金炜,国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金融学学士]
[1]何正启,陈良,周德洋:《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商业金融机构的影响》,载于《金融机构家》2014年第2期
[2]何正启,陈良,周德洋:《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商业金融机构的影响》,载于《金融机构家》2014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