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普瑞:深圳特区的政策
根据《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税收政策若干问题的规定》(“深府[1988]232号”)第六条的规定,特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均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深府[1988]232号文第八条的规定,对从事工业、农业、交通运输等生产性行业的特区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2001年3月,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三检查分局根据上述规定,以《关于深圳市海普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复函》(深地税三发[2001]79号)同意公司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006年4月,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以《关于确认深圳市海普瑞药业有限公司获利年度的函》(深地税三函[2006]225号)确认公司第一个获利年度为2000年,同意公司自获利年度2000年起,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公司于2001年12月31日被深圳市科学技术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S2001095)。根据深府[1988]232号文第八条的规定,属于基础工业和经深圳市人民政府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第六年至第八年减半征收所得税。2006年4月,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以《关于深圳市海普瑞药业有限公司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复函》(深地税三函[2006]206号),同意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期满后,从2005年度起,给予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根据上述文件,公司2000年、2001年免征企业所得税,2002年起至2007年减半按7.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公司2000年至2007年及子公司多普生生物技术2003年至2006年依据深府[1988]232号文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该优惠政策没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作为依据,公司存在因前述税收优惠被税务机关撤销而产生额外税项和费用的可能。公司控股股东乐仁科技和金田土科技已出具《承诺函》作出承诺:如今后公司或深圳市多普生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因前述税收优惠被税务机关撤销而产生额外税项和费用时,将及时、无条件、全额返还公司或深圳市多普生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补缴的税款以及因此所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以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的相关规定,公司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为计税依据,分别按照适用税率1%和3%来计算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报告期内,公司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金额共计170.52万元。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为计税依据,未包括增值税免抵税额,与财税〔2005〕25号文的规定有差异,存在被税务主管部门追缴的风险,为此公司股东深圳市乐仁科技有限公司和深圳市金田土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了《承诺函》作出承诺:如今后海普瑞因前述税务事宜被税务机关追缴而产生额外税项和费用时,乐仁科技和金田土科技将及时、无条件、全额返还海普瑞补缴的税款以及因此所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
发行人律师认为,公司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做法尽管不违反行政法规,但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存在被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风险;鉴于上述处理方法系深圳市税务主管机关认可的通行做法,且公司的主要股东已就公司可能存在的风险向公司作出了相应的承诺,因此,上述情况不构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认为: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为计税依据,分别按照适用税率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是深圳市税务局的税收执行惯例,适用于深圳市的所有企业,但是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存在差异,即计税依据不含增值税免抵税额,存在被税务主管部门按照财税[2005]25号文的要求追缴的风险,为此公司股东深圳市乐仁科技有限公司和深圳市金田土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了《承诺函》,作出了“如被追缴,全额返还”的承诺,因此,对本次发行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南山区地方税务局于2009年5月21日和2009年5月28日分别出具了无税收违法证明。
2008年,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到期。根据2008年1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
2009年6月,公司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R200944200079),认定有效期为三年(2009-2011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政策,本公司自认定当年起三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公司已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减税手续,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达华智能:关注影响金额
2004年5月24日及2006年5月30日,发行人前身达华有限分别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厅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二年。依据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的“粤发[1998]16号”《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布的“粤府办[1999]52号”《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有关税收政策的实施意见》以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颁布的“粤地税发[1998]221号”《关于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的通知》之规定并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
据此,发行人前身达华有限2004年度、2005年度、2006年度及2007年度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达华有限2004、2005、2006、2007年度享受的税收优惠金额分别为16.44万元、44.97万元、205.00万元、431.56万元,合计697.9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