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理论与实务问题

日期:2017-02-23 来源:李红彬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出卖他人之物合同的效力是否要以相对人善意为要件

若出卖人无处分权,而买受人又知道出卖人无处分权时(即买受人恶意),合同效力如何?王利明教授认为,如果对恶意的相对人也要予以保护,从客观上不仅鼓励了无权处分行为,而且也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15]易军教授则认为,他人之物买卖契约的效力不受买受人善意或恶意的影响。出卖他人之物,其买卖契约的效力与买受人善意或恶意无关,即买受人不知标的物属于第三人所有,其买卖契约固为有效,纵使买受人明知标的物属于第三人所有,其买卖契约仍为有效。[16]对此,笔者认为,一律认为买受人恶意时,买卖合同无效,既不符合现行立法,也无必要,理由如下:

1.合同法并没有强调,只有在买受人善意时,无权处分的合同才有效,申言之,法律并未规定买卖契约之有效须以买受人善意为要件

2.将买卖契约之效力系于买受人之善意或恶意,就当事人利益及交易安全而言,均无必要,既不会损害真正权利人的利益,也不会放纵恶意买受人。

(1)双方均为恶意,且存在恶意串通损害权利人利益。这时,真正权利人可以依合同法第54条之规定,行使撤销权,合同自撤销之日起归于无效,权利人仍对出卖物享有所有权。只不过权利人要主张恶意串通,不仅要证明买卖双方均系恶意,而且还要证明买卖双方有通谋,这是极其困难的,但是权利人还可以请求法院进行物权保护,只要能证明买受人尚未善意取得,财产就可以追回,权利不受丝毫损失。

(2)买受人虽明知出卖人无权处分,但双方并未恶意串通。此种情形下,因买受人为恶意,即使买卖合同有效,买受人也不能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对权利人而言,如果对出卖人的无权处分行为不追认,物权不能发生变动,权利人仍可追回自己的财产;若权利人对出卖人的无权处分行为予以追认,买受人虽可取得标的物所有权,但权利人的损失仍可向出卖人索赔,其利益无损。对于买受人而言,因其订立合同时已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所以既不能取得标的物所有权,也不能要求出卖人承担合同法150条规定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综上,笔者认为,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的效力并不以相对人善意为要件。无论是买受人善意或是恶意,对权利人而言,其利益并没有受到损害。对买受人而言,也没有占到半点便宜,既保护了财产静态的安全,也兼顾了动态的交易安全,因而没有必要以相对人善意为要件。

注:

[1]参见李开国:“对《合同法征求意见稿》若干问题看法和修改意见”,载《现代法学》1998年第6期;朱建农:“无权处分与买卖他人之物的效力探讨”,载《政治与法律》1999年第6期。张谷:“略论合同行为的效力——兼评《合同法》第三章”,载《中外法学》2000年第2期。

[2]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01页;另参见乔平:“善意取得与无权处分的法律竞合及适用”,载《河北法学》2000年第3期。

[3]梁慧星:“如何理解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载《人民法院报》2001年1月8日。

[4]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79页。

[5]参见崔建远:“无权处分辩——合同法第51条规定的解释与适用”,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4期。

[6]参见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45页;另参见徐国建:《德国民法总论》,经济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75-277页,转引自易军:“论德国及我国台湾地区法上的无权处分制度——兼论我国合同法第51条和第132条”,载吴汉东主编:《私法研究》(第2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15-218页。

[7]上引书。

[8]参见黄村力:《民法总则新论》,三民书局1994年版,第463页;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36页;李宜琛:《民法总则》,第349页;郑玉波:《民法总则》,三民书局1959年版,第377页等。转自前引[6],易军文。

[9]参见前引[5],崔建远文。

[10]参见梁慧星:“买卖合同特别效力解释规则之创设——买卖合同解释(法释〔2012〕7号)第3条解读”,载http://www.iolaw.org.cn/showArticle.asp?id=3366,2013年10月24日访问。

[11]前引[3],梁慧星文。

[12]前引[6],易军文。

[13]张禹、贾秀芳:“论效力特定合同”,载《经济与法》2000年第3期。

[14]参见梁慧星:《裁判的方法》,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303-304页。

[15]廖振动:“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效力——《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引发的‘革命’”,载http://wenku.baidu.com/view/f4e95b9383d049649a66580b.html,2013年10月31日访问。

[16]前引[6],易军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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