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对冲基金尽职调查与法务考量

日期:2017-02-23 来源:约瑟夫·内斯勒

尽管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U.S.SEC )正在考虑,要求对冲基金经理人像共同基金(中国称公募基金)经理人那样必须在委员会注册,但投资者应当清醒地意识到,该行为并不能为投资提供足够的保障。能为对冲基金投资者提供合理保障的唯一方式,就是在投资前进行基本的尽职调查。同时,和对冲基金相关的资格认证已经被设计出来保护投资者。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以下简称“SEC”)已经就对冲基金经理人监管的可能性展开调研工作。事实上,委员会成员已经提出一个草案,要求对冲基金经理人作为投资顾问,按照1940年投资顾问法规定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尽管SEC会考虑设定一定的注册门槛,即只有管理资产规模超过一定数目的对冲基金经理被要求注册,例如超过1000万美元或2500万美元,最重要的是要求那些根据现有标准不必注册的进行注册。

但即使SEC的提案被通过,我还是要劝告那些感兴趣对冲基金的投资者们,即便这些经理在SEC注册,也不能代替尽职调查工作,事实上在SEC注册也只是形式上的过程而已。注册时需要基金管理人填写表格后向SEC备案即可。不可否认的是表格确实需要注册人提供一些重要信息,但是没有人敢保证注册人一定说实话,SEC不一定去核实管理人提供的信息是否准确。尽管SEC会审查表格,但也只是敷衍地进行审查,而不是认真的尽职调查,例如,注册人表示自己使用的是简单做多策略,但是审查人发现注册人也有做空行为时,只是通知注册人下次填表的时候补上做空交易策略。

SEC宣称投资登记制度是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但我对这个制度仍持怀疑态度。我很难想象一个工作两三年的SEC审查员,能够深入调查一家像美国长期资本管理公司的企业,并且向他的负责人解释清楚为什么该公司的风控体系不完善。事实上是SEC的审查人员,在注册此类投顾时就根本没办法认清该投顾是否有能力保护投资者利益。因此,不要期望SEC的注册制度可以说明任何事。

结论是,对冲基金投资者们必须牢记的事是必须亲自调查基金管理人。通常情况,投资者们能从查阅管理人SEC备案的ADV表格中得到很多有用信息,但他们仍需要亲自对基金做尽职调查,尤其是对冲基金。尽职调查事实上分为定量和定性两大类。残酷的现实是文件只是一张纸。对冲基金经理能在文件上做出各种保证,但如果他不够诚信,他也可以忽视文件中的一切,这也正是多数欺诈发生的原因。当然,欺骗投资者将导致基金经理被起诉,但是此类法律诉讼的可能性,以及SEC强制处罚并没有阻止基金经理人欺诈。

这样看来,从投资者的角度审查基金管理人,一个重要方面不仅是定量研究,还要定性地分析:在投资前与管理人亲自面谈以便深入揣摩管理人、实地拜访管理人的办公室、以及简单地评估管理人的可信度。实行定性调查不能保证对管理人的认识一切都很透彻,但总比不调查的好。因此,在本文中,我将会主要讨论两个方面:一是在研究对冲基金时,投资者应当采用的基本尽职调查的步骤(定量和定性);二是投资对冲基金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基本尽职调查步骤

投资任何一家基金前的尽职调查都是非常重要的,尤其在最近对冲基金显著繁荣发展时期。因此,在投资一家对冲基金前,投资者至少要对基金进行最基本的尽职调查。

利益一致性。从投资者角度出发,最重要的问题在于基金经理是否将个人资金也放入基金中进行共同投资,由此来判断基金经理与投资者的利益出发点是否一致。如果基金经理投入过多的个人资金,那么会影响基金经理的投资风格偏向风险厌恶。但是最基本的问题是,投资者必须要确定的是基金经理是在用个人资金在进行投资,且该资金与他的个人财产相比占足够的比例。

即便基金经理在用个人资金投资,投资者也要弄清楚他是否能随时赎回其个人资金。投资者可以从对冲基金合伙人协议,或股份有限公司协议中查找到基金经理是否可以在任何时候赎回个人资金,而且要注意能够赎回全部还是一部分,并且基金经理的财富是否与其投资者绑定。如果基金经理告诉投资者在投资的基金中有他个人资金,但是在10天后就赎回了,就相关利益而言,投资者也没有得到应有的保证。

投资授权。投资者需要审查对冲基金有限合伙人协议或是股份有限公司协议,来确定基金经理投资授权的范围。一些投资者偏好某些投资风格倾向的管理人,且管理人也坚持该种投资风格。但如果对冲基金协议中表示允许基金经理有过宽的自由裁量权,并且可以根据个人偏好选择投资方式,那么投资风格很可能会随之改变。偏好特殊风格的投资人需要从管理人方面得到证实,例如单边保证函或其他的由管理人签署的文件,其中规定了管理人在投资策略发生重大改变时必须在改变前通知投资者,并允许投资人在策略改变执行前有时间赎回资金。

对冲基金文件中也应当包含对管理人投资策略的限制条款,例如分散化投资和杠杆的要求。在许多情况下,文件都会列示出明确的限制条款。例如,要求管理人的杠杆率不能超过2:1,或是要求基金在规定的时间内,分散投资在10个投资品种以上。此外,文件中也会包含简单的投资指引。因此,投资者在审查管理人时,需要确定其严格遵守限制条款,并且这些限制条款都是需要被严格执行,而不是可以根据管理人偏好随意改动投资指引。

透明度。关于管理人的透明度讨论是个经久不衰的话题,但这种无休止的争论对投资者来说是有价值的。我在这个问题上持中立态度,投资者认为管理人透明度很重要,需要注意的是:基金文件是否能够提供投资人用来评估投资风险的信息?如果管理人不愿意提供这些信息,投资者要么忍受风险继续投资,要么再另外选聘一家类似的且愿意提供相关信息的基金。

两个有关透明度的问题是:一是管理人会提供给投资者什么类型的报告?二是管理人多久提供一次报告?其他的相关问题是:报告遵循的是什么会计准则(例如U.S. GAAP),在遵守这些会计准则时是否可以出现例外情况?安永会计师事务所财富与资产管理部门的负责人,迈克尔.塞罗塔(Michael Serota)在该问题上一语道破要害,他认为投资者应当选聘那些每年都接受财务报告审计的基金公司。出具审计报表对一家对冲基金是基本的要求,因此投资一家不出审计报表的对冲基金的投资者是失去理智的。

费率结构。基金的费率结构包括管理费和绩效费,这又是一个热门话题。投资人关键需要了解的是:该基金的费率结构在市场上是否有竞争力?不可否认地是,如何定义市场是很困难的,并且市场总在变化。更复杂的是不同类型的基金有不同的费率结构。一只基金中的基金的费率结构与单一策略基金的费率结构是不同的。因此,投资人确定市场上一只基金费率结构的是否为市价的一种方法,就是研究同一投资策略下的不同基金的费率结构。用这种方法,投资者就可以甄别出拟选基金,与其他同策略基金费率结构是否趋同或有所差异。如果拟选基金的费率高于其他同类基金,就需要向拟选基金管理人询问其费率高的原因。

投资对冲基金的另一个重要方面,也是SEC所涉及到的,就是基金资产的估值。这个问题之所以重要有很多原因。对于投资者来说,主要担心他们在对冲基金中的权益是否能得到合适的估值。由于管理人的管理费和绩效费通常都由基金资产估值来确定的,因此估值问题也被视为决定管理人费率的重要因素。如果管理人可以评估基金资产并依此确定费率,那么管理人就有倾向高估资产。投资人需要密切关注管理人评估资产时采用的估值方法。尽管投资人希望估值方法精准,但是通常也会留给管理人一些余地,因为一些特定的金融工具没有活跃的市场,因此寻求一个普遍公允的价格是不可能的。一般情况下,投资人根据他们所投基金的类型确定合理的估值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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