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对冲基金尽职调查与法务考量

日期:2017-02-23 来源:约瑟夫·内斯勒

费用。影响投资经济性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管理人能从基金中得到多少费用的补偿。就付给管理人的费用形式而言,基金之间有很大区别。通常情况下,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费,用来支付基金运营当中产生的成本和费用。这种情况下,绩效费用,才是管理人经营基金的报酬。但有一些基金,不但需要支付管理人管理费,还需要支付一定的额外费用。这种做法的合理性也一直在被公众质疑,但在决定额外费用的安排是否公平上,重点是长期来看基金的净收益是多少。先不管这个问题的答案,投资者应当试图弄清管理人所承担的各种费用,包括需要个人承担和基金公司承担的部分,因为从长期来看,所有这些费用都会影响投资业绩。其中有一项费用通常不需要基金公司承担,但需要基金经理承担的是间接费用也称杂项开支。当然也有一些基金公司承担一部分基金经理的这项费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需要了解如果管理费中不包括间接费用,那么管理费的结构是如何设计的。

投资人同样需要知道基金是否有组织和供给费用的上限标准。实际中有很多种操作情况,每家基金的做法也不尽相同。一些基金设定费用上限,只是为了宣传目的,例如新基金,设立之初为了吸引新的投资者,避免投资者因高额费用望而生畏,基金经理会承担超过一定额度的费用。但共同基金(公募基金)是不使用费用上限的。

涉及到额外费用的第三个方面在于基金经理是否被允许参与“软钱交易”。在“软钱交易”操作中,基金经理将该基金的交易业务直接委派给特定的券商,以换取该券商提供的特定商品或服务。该券商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受益方一般是基金公司本身,也有个别情况是,全部或较大比例地受益于基金经理,而非基金公司本身。但所有这些都与美国投资管理与研究协会软钱交易标准 不符。关于这点,投资者需要向基金经理了解,为什么他而不是基金有权享有券商提供的这种收益。

通常情况下,基金公司选择通过券商、销售商或金融中介机构来做市场宣传。从投资者的角度需要关注的是中介机构是否收取配售费,由谁承担这些配售费用。有时,基金经理会个人承担这笔费用,换句话讲,如果券商能够为他招揽投资者,他会支出一部分管理费或部分绩效费作为券商的报酬。市场上普遍的做法是基金公司不承担配售费用。配售费用的产生通常是由于基金吸收了新的投资者,他们预先知道需要承担此笔费用而必须支付给券商,又或者是基金经理个人承担。

与附属公司协议。在有限合伙协议或有限责任公司协议的检查过程中,投资者需要注意的一项条款是基金是否与附属企业签订某些协议或经营业务。当然这涉及到利益冲突问题,因为如果基金经理能够开展该业务,基金经理会从该交易中获益,该收益源于基金投资者过多支付附属企业的服务费。通常,当基金经理被授权后,他们会同意保留子公司,但他们也只是在大概保证正当交易。

赎回或退股。在投资对冲基金时一个重要方面是关注基金的流动性,即,投资者赎回或退股的权力。尽管基金文件中说明基金提供季度或月度赎回,用极小的文字说明普通合伙人有权停止赎回或在某种“特定情况”下做出赎回支付。因此投资者就基本没有绝对地赎回权力。在这方面,投资人应当关注那些“特定情况”,并确定是否能忍受这些情况。底线是投资者如果投资前就打算季度后退出或赎回,那在最初就不应该进行投资。况且在一般情况下,投资者是不能随意赎回的,但如果强行赎回,管理人只能退回其原有资金的一部分(例如90%),其余部分待投资期满后再返给投资者,基金经理将决定投资者退出时的价值。

合同条款谈判。通常情况下,投资条款需要谈判,但当投资者资金规模较小时,基金经理不会与投资者进行谈判的。事实上,费率是否可以改变取决于双方的谈判优势。很显然,刚成立的管理人会更有耐心地与投资者谈判,因为他们需要为基金募得更多的资金才可以开始运营。已经成熟的管理人则不愿意花时间在合同或条款的谈判上面,但是投资者也需要积极尝试。投资者应当向管理人了解情况,问清楚其他投资人是否有更优惠的条款。管理人会回答“是”或“不是”或者说的更多。因此,投资者必须要多加关注谈判。

利益冲突。提供给投资者的每一份文件都会包含利益冲突的部分,并指出管理人在管理基金时出现的利益冲突的各种情况。问题的关键是这些是否只是作为样本引用来描述,还是他们已经树立了危险信号提醒,对于不经常关注这类文件的人来说,这样的回答并不是凭直觉可以获得的。投资者需要就此问题与相关的法律顾问讨论文件中的披露,并指出哪些属于样本引用,哪些不是。通常,管理人并不担心披露这些冲突,但如果真有,在管理人自身利益和投资者利益之间就存在一个巨大的潜在冲突。如果文件中已经披露了冲突且投资者没有提出异议,在日后出现管理人因为该利益冲突而伤害到投资者利益时,投资者就不应当有任何抱怨。

审慎原则。另外一个在投资背景下容易引起争议的话题,是基金经理管理基金时的谨慎程度。当基金经理出现疏忽时,他应当承担责任吗?出现重大过失又应该怎样处理?我的意见是长期来看无关紧要。首先,疏忽与重大过失之间的区别没有办法界定。即使他们看到了“重大过失”这个词,也会简单地忽略“重大”两个字,只是说基金经理应当承担疏忽的责任。第二,成熟的对冲基金投资人很清楚,除非基金经理明目张胆欺诈,否则只因为其犯错影响了业绩而起诉基金经理,这样的投资人只会断送日后和其它基金合作的机会。我对投资者的建议是不要担心这个标准到底是“疏忽”还是“重大过失”。我认为没有差别,重点是投资人是否对基金经理做了尽职调查,并证实他不会参与任何不正当的活动。

普通合伙人的免职。普通合伙人的免职或替换的权力也是经常讨论的话题。普通合伙人会拒绝有这样一项条款,对投资者的回应也是“如果你不喜欢,那你就自己来管钱。你有赎回的权力,这是你不喜欢我来管理基金的补偿。”这个争论有趣的地方在于投资者准备如何替换基金经理呢?他可以被换成其他基金经理,但为什么不赎回或退出该基金,投资一个由其他基金经理负责的基金呢?关于免职的条款,尽管争论了很久,但长期来看毫无意义。

实物分配。许多基金都声称他们可以进行实物分配。从投资者的角度看,重要的问题是管理人是否对一位投资者进行实物分配,而对另一位投资者现金分配,以至于第一种投资者赎回的是一些潜在非流动资产,而另一位投资者赎回的是现金。多数成熟的投资者都会预先确定管理人是否具备实物分配的权力,在赎回期间,就赎回时分配的资产类别而言,他们会按比例分配给投资者,没有一位投资者得到优待,也没有一位投资者失望。

回扣款。一般来说,有限合伙人或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人的损失不会比投资金额多,也就是说如果投资1000万美元,损失总不会多于1000万美元。但有限责任公司协议和有限合伙人协议都表示他们能返扣回一些已经分配给有限合伙人的收益。因此,假如你对基金投资1000万美元,到期分配共1500万美元。但如果基金经理认为你的分配所得是不符合估值的,或者合伙人的债权人向合伙人追账,那么你可能被要求退回1500万美元中的一部分。因此,投资人应当注意这些情况,即那些原本可以拿回本金和收益,却还没被兑现,并不确定合伙人是否会从中撤回一部分金额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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