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投资者如何对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诉讼维权之六大追讨投资款理由及可行性

日期:2017-03-02 来源:殷思亮

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管理人失去联系、跑路、延期兑付后,私募基金投资者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是刑事报案,还是民事诉讼?本文分析一下维权理由及可行性。

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如果是1位普通合伙人(GP),和48位有限合伙人(LP),每人投入100万元,可以成立至少4900万元以上的私募基金。

假设成立了一只5千万元的私募基金。这5千万元,就是该私募基金的财产。

和私募基金财产对应的,是私募基金债务。私募基金财产少于债务的,GP、LP应当按规定分担亏损。财产等于或高于债务的,各位基本可以相安无事。意思就是,基金管理公司,拿着5千万去投资,最后亏光,只要不倒欠别人钱就行。问题来了,如果把5千万本金亏光了,难道GP不用承担法律责任吗,不应该由GP赔给其他投资者吗?

怎么才能做到让GP承担赔偿私募基金投资损失的法律责任呢,考虑到GP一般不会以对外借款、担保等很明显的方式亏损,那么,如何保证投资者权益,或者投资者可以依据哪些理由、证据材料、维权通道,追究GP的法律责任,追讨投资本金?从理论上讲,本人整理了如下可供选择的维权理由、维权通道,共计包括以下六大类:

一:追究刑事责任。

可行性:需要GP明目张胆的违法为前提,罪名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一旦刑事立案,对理清各种关系会有很大帮助,也可能为进一步诉讼打下很好的基础。反过来,先不说刑事立案难度,即使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就一定能挽回经济损失吗?警察也不会代投资者要求GP们一定赔偿。

二:民事诉讼之:根据约定,追究GP赔偿本金的法律责任。

可行性:这条诉讼、取证最容易。但是,由于基金协议一般由基金管理公司提供,基金管理公司再傻也不会主动在协议中如此约定。这条理论上的维权理由,现实中基本行不通。

三:民事诉讼之:当GP作为被聘任的基金经营管理人员(如基金经理),超越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可行性:这条是比较可行的维权理由,困难也不少,比如,怎么证明是被聘任关系,实际控制人都是躲在背后到的,冲在前面的炮灰没价值。怎么证明是故意、重大过失?而不是合理信赖专业意见的基础上所做出的行为。

四、民事诉讼之:GP或者基金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归私募基金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私募基金财产的,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私募基金;给私募基金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可行性:从诉讼角度,这个对追诉少数毫无技术含量的私募管理公司,是比较可行的维权理由,但结果往往是:已被挥霍一空,无可供执行财产。另一方面,对大部分私募来说困难也很多,比如,怎么认定是赤裸裸的侵占财产关系、而不是正当的投资经营风险性亏损?或者更隐秘的利益输送、交换。怎么认定是从业人员等?

五:民事诉讼之:GP对必须经全体投资者一致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私募基金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比如:

1、处分私募基金的不动产;

2、转让或者处分私募基金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3、以私募基金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4、聘任外人担任私募基金的经营管理人员。

可行性:上面几条即使是对有限合伙比较有实际意义的,但对私募基金来说,很难具备触犯上述条款的条件,有的就不涉及上面说的这些业务内容。

六:民事诉讼之:GP违反约定,从事与本私募基金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私募基金交易的,该收益归私募基金所有;给私募基金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可行性:这个发生的概率也不高,即使想通过与本私募基金交易方式进行利益输送,对象一般也是其他主体。

可见,对稍微有点业务操作技术含量的GP们,想追究让其承担赔偿法律责任,也不是件容易的事情。退一步讲,即使全部是GP的法律责任,就是GP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要把这5千万赔出来,你发现GP原来是个注册100万元人民币的有限责任公司,GP最多也就承担100万元法律责任!想要追回5千万投资款,需要更深入、周到的诉讼方案设计了。

本人上海浦东殷思亮律师,结合自己多年诉讼经验,给出的几点维权建议是:

第一、出手快!一旦延期兑付,应该毫不客气的快速出手,甚至都不用等待其他投资者,每个投资者都有权以独立身份维权,这样才有可能第一时间掌握主动,尽可能的控制局面。

第二、和上一条一样,不要抱有幻想,特别是有些投资者盲目认为:他们有土地、是政府回购项目、大股东很有背景、警察已经立案了......这很可能是拉长你逐渐接受这个残酷现实的理由。这些真的和你讨回投资款有直接法律关系吗?

第三、再提前一步,对未到兑付期限的,要求履行报告义务,或通过各种方式整体了解本期募集以及相关产品的兑付情况。了解整个投资进展,特别是资金走向、项目状况等,一旦发现违法、违约行为,即使采取法律措施,要求兑付。所谓的了解情况,一定要是基于有关法律文件基础上的合理推论、分析,而不是去听GP们的一顿安慰。

另外,在准备诉讼维权前,应当尽可能联系好委托律师,否则也可能前功尽弃,现在有些律师代理私募基金投资者维权,选择的案由竟然是合伙企业份额转让纠纷,如果不是法院强制归类,而是代理律师一开始就这样设计的诉讼方案,这种诉讼方案很有可能是自投罗网,最终很可能一步步走进一个死胡同里了,就是赢了官司也没用。

现实中,由于投资者签署的投资协议的相对方、协议内容、履行方式等,五花八门各种都有,会导致法律关系进一步复杂化,反过来,这也给如何选择有价值的诉讼方案,提供了更多可能性。

有些操作技术含量很低的有限合伙人私募基金,也会同时触犯上述几条。这也不代表对投资者维权更有利了,因为种情况下,GP很可能是抱着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态度。很多投资者逐渐认清时态严重时,已经经历漫长的一段时间,也便逐渐接受了这个事实。导致最终维权无望。

综上分析,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投资者权益很难有法律保障。想要通过诉讼讨回本金,需要根据个案深入挖掘,综合设计诉讼方案。相信以后会随着监管的逐步完善,以及投资者的觉醒,从投资一开始,就有专业人员参与,设计好投资方案,均衡各方利益、保障投资者更有效维权。

作者简介:殷思亮 上海律师,北大法学学士 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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