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首次从法律法规层面上对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实施程序、信息披露以及监管要求等事项进行了明确规定,是对于中国证监会出台《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股权激励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限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的重要补充,其重要内容如下: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有关规定
1.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及股票来源
《指导意见》规定,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资金可来自员工的合法薪酬或以其他合法方式筹集,所需公司股票可通过上市公司回购、二级市场购买、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自愿赠与等方式解决。相较中国证监会于2012年发布的《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所规定的单一股票来源,《指导意见》增加了“上市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自愿赠与”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扩大了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空间与方式选择。
2. 员工持股计划的数量和期限
《指导意见》规定,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每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期限不低于12个月,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期限不低于36个月。相较《征求意见稿》统一规定参与计划的股票锁定期为36个月,《指导意见》压缩最低锁定期限,增强了市场的接受度与可操作性。
?3.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
《指导意见》规定,上市公司可自行管理本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也可选任独立第三方机构(如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等合格资产管理机构管理并与之签署相应的资产管理协议;员工通过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选举代表或设立机构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或代表持有人或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资产管理机构以员工持股计划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账户,不得与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存在利益冲突,不得泄露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个人信息。
?4. 员工持股计划的审议程序?
《指导意见》规定,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前,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征求员工意见;上市公司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在召开关于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前公告法律意见书;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审议的,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与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联关系的股东、董事或拟选任的资产管理机构为上市公司股东或股东关联方的,相关主体应回避表决。
5. 员工持股计划与相关政策的衔接
《指导意见》规定,非金融类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符合相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的有关要求,金融类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符合财政部关于金融类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员工持股的规定。这意味着,民营上市公司已可按照《指导意见》筹备员工持股计划的开展与实施,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尚需符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财政部目前及未来可能出台的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的规范性要求。
二、与《股权激励办法》的区别
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均是上市公司内部激励机制的一部分,但《指导意见》设计下的员工持股计划从持股对象、持股条件等方面显示出了更强的普适性特征,两者存在如下差异:
1. 持股对象不同
《股权激励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主要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等,而员工持股计划面向公司全体员工,未作明确限定。《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外人员成为激励对象的,上市公司应在股权激励计划备案材料中逐一分析其与上市公司业务或业绩的关联程度,说明其作为激励对象的合理性”,体现出股权激励计划与员工持股计划在持股对象上的差异。
2. 激励条件
根据《股权激励办法》的相关规定及实践操作,股权激励计划通常与公司经营情况相挂钩,在开展股权激励计划的同时建立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以绩效考核指标为实施条件;而《指导意见》未对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条件进行限定,亦未与经营绩效考核相连接。从法规强制性条款的内容上,员工持股计划相较股权激励计划显示出实施门槛相对更低、更宽松的特征。
?3. 激励方式?
股权激励计划通常包括授予限制性股票或期权的方式,《股权激励办法》对两种方式的授予期限、行权条件等进行了具体规范,同时规定股东不得直接向激励对象赠予(或转让)股份。员工持股计划采用形式更为广泛(如前所述),以限制性股票为主。不同方式的选择在会计处理上有较大区别:期权激励方式在计划开展时的成本较低、在对公司行权时利润影响较大;员工持股计划支持企业在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通过不同方式解决资金和股票来源,更多涉及成本问题的考量。
4. 监督管理与行政程序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后,尚需经中国证监会无异议备案通过,在《股权激励办法》实施后,中国证监会亦不断以备忘录形式对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程序进行完善,对激励基金的提取、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折扣、行权指标的设定、激励对象的核实、股权激励与重大事件间隔期、行权与解锁条件等问题做出过详细的说明;上市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除非公开发行方式以外,无须取得中国证监会的行政许可,目前行政硬性指标规定较少,上市公司可根据《指导意见》采取不同的股份授予方式。此外,在强化信息披露、防范内幕交易的前提下,上市公司是否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及如何设计其内容由公司自主决定。
三、员工持股计划案例
1. 广汇能源“宏广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2012年10月13日,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汇集团”)下属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汇能源”)公告实施由广汇集团本部及控股公司中层以上2,215名员工(作为广汇集团“一致行动人”)参加的“员工持股计划”,计划主要内容为:员工将自筹资金委托广汇集团统一代收代付给证券公司,设立“宏广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由证券公司在托管银行监督下进行投资管理,参加计划的员工委托资金只能交易广汇能源股票,计划实施期为3-10年;广汇集团将保证参加计划超过一年的员工投资本金收益不低于10%/年,不足10%/年收益的由广汇集团补足[1]。自2012年10月12日至12月11日期间,广汇集团及一致行动人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买入方式累计增持广汇能源股份70,008,855股,增持完成后广汇集团及一致行动人共同持有广汇能源股份1,573,903,421股,合计占已发行总股份的44.91%[2]。
2. 万科“事业合伙人制度”
2014年4月23日,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科”)召开事业合伙人创始大会,共有1,320位员工自愿成为首批万科事业合伙人,占房地产开发系统员工人数的19%;同时开展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所有事业合伙人均签署承诺书,将其在经济利润奖金集体奖金账户中的全部权益,委托给盈安合伙的一般合伙人进行投资管理[3]。盈安合伙分别于2014年5月28日、5月29日、5月30日、6月3日、6月12日、6月19日连续通过证券公司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二级市场购入万科A股股份21,136.84万股,共计占万科已发行总股份的1.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