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仲委发布2015版仲裁规则

日期:2017-03-17 来源:张守志 何薇 陈军 胡科 金杜律师事务所

尽管如此,贸仲委在2015版规则中引入紧急仲裁员程序仍很有现实意义:一则是因为贸仲委在香港设有仲裁中心,而根据香港仲裁条例的规定,紧急仲裁员作出的紧急救济决定犹如具有同等效力的法庭命令或指示,法庭予以同样方式的强制执行,所以,有必要保持贸仲委香港仲裁中心与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等仲裁机构的同步发展,保持仲裁规则的领先性和国际化,满足当事人及国际仲裁实践的需要。二则是因为越来越多的国家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为基础制定或修改本国的仲裁法律,赋予仲裁庭作出临时措施决定的权力,并且有的国家(如新加坡)和地区(如香港)将仲裁庭作出的临时措施决定的效力等同于仲裁裁决,仲裁庭在域外作出的临时措施决定同样可以得到域内法院或法庭的强制执行。

须注意的是,紧急仲裁程序要求紧急仲裁员“应结合救济的类型及紧迫性,采用其认为合理的方式进行有关程序,并确保给予有关当事人合理的陈述机会”。这意味着仲裁庭将无法在不通知被申请人的单方程序中决定采取紧急救济措施。贸仲委的这一规定与HKIAC、ICC、ICDR、SIAC、SCC仲裁规则的规定类似(LCIA最新仲裁规则第9.7条则保留了在单方程序中决定紧急救济的可能性)。

第六、提高适用简易程序的争议金额。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贸仲委每年受理的案件数量和案件标的额有逐年增加的趋势。据统计,贸仲委2013年共受理案件1,256件,案件争议标的额244亿元人民币,案件平均标的额1,900万元人民币[3]。在贸仲委办案人员数量基本固定的情况下,为保证办案质量,有必要减少程序环节,提高办案效率,让更多的争议案件通过适用简易程序更加高效地得到解决。

第七、补充当事人申请速录庭审笔录的规定。

在贸仲委管理的绝大多数仲裁案件中,开庭内容通过全程录音录像和庭审笔录保存,其中庭审笔录是仲裁庭制作仲裁裁决时频繁审阅的主要文件[4]。由于庭审笔录工作由办案秘书具体负责,而办案秘书并非专业速录人员,因此,贸仲委的庭审笔录一般只记录了办案秘书理解下的开庭人员所表达的主要观点,内容不甚全面。另外,贸仲委的庭审笔录和录音录像不提供给当事人,因此,当事人若要了解开庭的具体内容,只能通过其代理人的笔记及或记忆。实践中,不少当事人对贸仲委的这种处理方式表示不满。

本次修订,贸仲委在2015版规则第40条增加了一项新的规定,允许一方当事人向仲裁院申请聘请速录人员速录庭审笔录。该新规定的出发点非常好,但规定稍显原则,实践操作中很容易产生问题,比如:聘请了速录人员速录庭审笔录,贸仲委办案秘书是否还需要另行制作庭审笔录,如不需要,贸仲委仲裁院的工作少了一部分内容,速录费用由当事人全部承担是否合理,如需要,速录庭审笔录与贸仲委的庭审笔录出现不一致时,怎么处理;速录的庭审笔录是否需要双方当事人签字,若一方当事人拒绝签字怎么处理;速录庭审笔录,可否在将来的法院程序中使用;仲裁院在一方当事人反对的情况下仍决定聘请速录人员,速录庭审笔录是否要提供给反对方等等。这些细节,还需要贸仲委做进一步的规范化,以增加规定的可操作性和透明度。

第八、专门补充规定了贸仲委香港仲裁中心管理仲裁案件的程序。贸仲委在2012年9月设立了香港仲裁中心,负责在香港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仲裁案件;但是,香港仲裁中心管理案件应适用的程序规定始终处于真空状态。由于在香港仲裁适用的程序法不同于在大陆仲裁适用的程序法,两地的仲裁实践存在差别,因此,2015版规则增加香港仲裁的特别规定纯粹是为满足贸仲委香港仲裁中心管理案件的需要,便于当事人了解贸仲委香港仲裁中心管理案件所适用的程序规则,有利于提高贸仲委香港仲裁中心的影响力,进一步满足当事人的需求,并促进贸仲委仲裁服务的国际发展。

展望

整体而言,贸仲委2015版规则亮点颇多,体现了国际化、服务化和高效化的特点,吸收借鉴了国际仲裁的积极成果,又结合了贸仲委自身的实践和客观情况。2015版规则的很多创新将在实践层面带来重大影响,有助于更好地满足当事人的需要,并显著提高贸仲委仲裁的国际化水平。

注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8条和46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

[3]法制日报记者专访贸仲委、海仲委副主任于健龙(http://cn.cietac.org/NewsFiles/NewsDetail.asp?NewsID=1376)

[4]由于时间的原因,仲裁庭很少会去回看开庭的录音录像。

来源: 金杜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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