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本地对此是如何操作的呢?本人电话咨询了西安12366税务服务热线,其给出的答案为:
1、股权赠与属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情形,故若有正当理由(此处正当理由主要指: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则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否则,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征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2011第27号)
2、将股权赠与给企业时,受赠企业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3、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应依法缴纳印花税。就股权赠与而言,若属于正当理由的赠与,则不涉及合同金额,而印花税系按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万分之五征税,由于此时并不涉及任何金额,故实际无需缴纳印花税。除此之外,股权赠与应依法缴纳印花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三、资产置换股权涉税问题
资产置换股权具体涉及哪些税,因置换资产不同而各有差异,且实务中不同地方规定也不尽相同。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以不动产换取企业产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函[2001]227)号规定:以不动产投资入股与以不动产换取企业产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以不动产换取产权,不同于投资入股以不动产换取产权的实质是有偿转让不动产的所有权。因此,对单位和个人以不动产换取企业产权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但《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资产置换股权税收问题的批复》市地税[2001]12号却规定:西安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下属的三块资产,即西安唐城天然果汁有限公司、铜锣湾酒店、碑林区长胜街7号院与西安饮食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股权置换,取得西饮股份20.61%的股权。该公司以资产置换股权行为所涉的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转移属于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项、第九项规定,对西安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资产置换股权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以外的资产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
备注: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九条因与财税191号规定冲突而失效,但西安市地税[2001]12依旧现行有效。
以上信息为本所律师结合现行法律法规汇总而成,若有不当或失误之处,欢迎大家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