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核查,发行人系依据在广东省普遍适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而享受前述所得税优惠政策,但该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1994]00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差异,发行人存在被税务机关按照33%的所得税率追缴2004年度、2005年度、2006年度及2007年度所得税的风险。
为避免公司承担上述风险,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如果由于广东省有关文件和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规定存在的差异,导致国家有关税务主管部门认定公司以前年度享受15%所得税率条件不成立,公司需按33%的所得税率补交以前年度所得税差额的情况,本人愿全部承担需补缴的所得税款及相关费用等一切经济后果和法律后果”。
2010年7月23日,发行人主管税务机关出具《证明》,证明“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前身自设立至今已依法自行向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小榄分局申报和缴纳各类地方税费,至今暂未发现其存在违反地方税务有关法规的行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虽存在被追缴2004年度、2005年度、2006年度及2007年度所得税的风险,但发行人系依据在广东省普遍适用的规定并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而享受15%所得税税率,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已承诺承担前述被追缴的全部法律后果和经济后果,发行人主管税务机关亦证明发行人及其前身自设立至今已依法自行向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小榄分局申报和缴纳各类地方税费,因此,发行人所得税被追缴的风险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三、新宙邦:深圳的土政策
本公司是深圳市龙岗区注册成立的生产性企业。根据《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关于深圳特区企业税收政策若干问题的规定》(深府[1988]232号)及《关于宝安、龙岗两个市辖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深府[1993]1号文)的规定,深圳市龙岗区国家税务局坪山分局出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减免税批准通知书》(深国税龙坪减免字[2003]002号):批准公司从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公司从2003年起开始获利,故2003年、2004年免征企业所得税,2005年、2006年、2007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实际执行税率7.5%。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2007年12月26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文)规定:“深圳市经济特区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享受企业所得税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自2008年起执行如下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2009年4月,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示的《企业所得税纳税须知》规定,深圳市经济特区外(宝安、龙岗)在2007年3月16日(含)之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企业,通过即征即退的方式参照特区内的企业执行低税率过渡政策。因此,公司2008年实际执行税率为18%。公司在2003年-2008年享受的上述“两免三减半”和“企业所得税优惠过渡政策”税收优惠的依据“深府[1988]232号文”、“深府[1993]1号文”及《企业所得税纳税须知》是深圳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该等规定在深圳普遍适用,但其制订并无国家法律上的依据,公司因享受上述优惠而少缴的税款存在被追缴的可能,因此公司将上述税收优惠计入非经常性损益。
经测算,2003年-2008年公司因上述深圳市地方税收优惠享受的税收优惠额及其分别占当期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重情况如下:
就发行人上述可能发生的税款补缴事宜,公司实际控制人覃九三等六人出具承诺,“如今后公司因上市前享受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而被国家有关税务部门追缴企业所得税款,本人将全额承担公司补缴(被追缴)的上市前各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及相关费用”。如未来发生税务机关向公司追缴税款的情形,公司有权要求覃九三等六人全额承担补缴税款及相关费用,因此覃九三等六人是追缴税款的实际责任承担主体。
四、高新兴:广东省的政策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粤发[1998]16号文)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的通知》(粤地税发[1998]221号),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本公司于2000年10月31日取得广州市科学技术局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根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穗地税发[2001]115号《关于我市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本公司自2001年1月1日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中规定“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本公司于2008年5月21日前住所不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如因公司所执行的广东省所得税优惠政策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存在不一致造成本公司已享受的所得税优惠被补征,2007年度需补征已享受的所得税金额为3,789,963.91元。
公司全体股东就2007年度已享受的所得税优惠被补征的情况出具了《关于所得税问题的承诺》:“如果发生由于广东省、广州市有关文件与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关规定存在差异,导致有关税务机关追缴广东高新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差额的情况,本股东同意按所持公司的股权比例分担需补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及相关费用。”
2008年12月29日,公司取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0844001001,有效期三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85号)的规定,本公司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适用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税率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上海佳豪:上海的政策及其他关注
本公司2008年被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从2008年1月1日开始享受15%的所得税税率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期满前提出复审申请,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为三年。如果本公司未能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则将无法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以后年度的净利润将受到影响。
1、佳豪船舶补缴税款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