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当然,如果需要做的细致,那么可以将报告期内因越权审批的税收优惠占公司当期净利润的比例做一下测算,以让审核人员相信就算是没有这些优惠公司也完全符合首发上市的条件。
4、横向上来看,该类越权审批的税收优惠在广东、上海深圳颇为普遍,而其他地区也并不陌生。具体的解决思路大概是:①介绍税收优惠的背景及周期;②税收优惠对利润的影响金额;③承认存在补缴的风险;④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税务合规证明;⑤控股股东承诺,如果追缴自己承担与企业无关。⑥重大风险提示。
5、最新审核政策已经明确,如果是与国家政策不相符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当地政府能够证明不属于重大违规行为且金额并不大的话,是不构成首发上市的实质性障碍的。
6、另外在海普瑞的案例中,会里在反馈意见中没有关注所得税税收优惠问题而是关注了城建税和教育附加税缴纳不合规的问题,值得关注。其实这两个税种一般在实务中一般并不受关注,在此至少是提个了醒。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规定,“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值得注意的是,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公司,若申请所得税优惠政策,必须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而且,高新区必须是国务院批准。正是这两个限定条件,使不少地方政府走上越权审批之路。
原税法有关规定实际是强化区域导向,只有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企业才享受税收优惠,而开发区外的企业却享受不到,这影响了公平竞争,实际上,应改为产业导向,这不仅能有目的地加快发展国内某些产业,而且,无论开发区内外,都可享受到税收优惠,也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对此,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高新技术开发区的内外之别,只要是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均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法于2008年元旦起施行,所以,上述公司所言的补缴企业所得税风险都是截至2008年,2008年之后再无补缴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