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法律尽职调查经验谈

日期:2017-11-11 来源:方向东 法律风险管理

法律尽职调查从看《资产负债表》开始

也许,大家看到这个标题会觉得奇怪,《资产负债表》不都是财务调查人员去看的么,律师做尽调怎么还要从看《资产负债表》开始呢。其实,但凡有一点会计知识的人都知道,《资产负债表》一张表就反映了整个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情况。看了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就基本对一家企业有一个提纲契领的了解(当然,前提是这些报表基本是真的)。

举例来说,看到房地产企业《资产负债表》中的“存货”科目,你就基本能知道这个项目的土地出让金和建设成本大概有多少;看到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科目,就大体知道企业之间往来款(债权债务)情况;看到长期负债科目,就大抵知道银行贷款情况;看到应付工资基本就能知道员工情况。如果再深入的看相关科目的明细,则更能了解目标公司的状况了。对目标公司有了整体的认知,然后再一一去做细致的调查,往往就能做到有的放矢,能够收到不错的效果。

在这里说句题外话,要做好并购、尽调等非诉业务,律师必须要学习一定的财务和税收知识。调查律师有了这些方面的专业知识,使得自己能从不同方面对调查事项进行验证,这样既保证调查的准确性,也有助于大大减少律师的执业风险。

看与问,是重要的调查手段

现在有一种不好的倾向,认为去现场尽调就是去收集文件资料,不用管其他问题。应该说,收集、审阅客户提供的文件资料,是调查工作重要的一环,也是花费时间比较多的。但我们也不能忽视了其他两种调查手段,那就是:看与问。为了减少风险,应该使用各种手段,并把通过各种手段得到的结果进行相互验证。

现在不诚信的情况还是比较多的,目标公司有的时候说的可能不是真话,甚至有的时候提供的文件也是假的。比如,几年前我就遇到这样的情况,目标公司向我提供了项目的《施工许可证》,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房地产企业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前提条件之一就是“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征收房屋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但我们看了现场才知道,这家企业的项目现场根本没有拆迁,实际上不具备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条件。后来进一步了解才知道,这家企业为了尽快办理开发贷款,在实际还不具备施工条件的情况下,找关系办了《施工许可证》。

企业盘点目的是要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套用盘点中的这些概念,调查律师审查文件好比是做“账账相符”工作,而看现场好比是做“账实相符”的工作,比较书面文件反映的情况与现场实际情况是否一致。那么,哪些方面需要去看现场呢?我没法说的很具体,但有一条原则,看现场就是要看那些文件中看不到的东西。对于有现场、有实物的资产,除了审验相关证照文件之外,还应该看到实物、看到现场。比如,看到房地产项目是用来出租的,除了看租赁合同,还有必要实地看一下租赁场所,看看租赁合同是否实际在履行。

除了看,我们还需要问。在尽调的时候,我经常跟目标公司的对接人员进行聊天,表面上问的有点东拉西扯,其实我是在从侧面去了解、验证我需要的相关信息。向目标公司提问题,在问之前就必须掌握一定的情况。比如,一个项目尽调开始时,我问这家项目公司是否有员工呢,对方说没有。后来我看了会计报表上有“应付工资”,我再去问,没有员工怎么报表上会有应付工资呢?对方解释说,原来是这些人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好嘛,问题就问出来了,不但有员工,而且还存在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问”这种事情,往往只有当面“问”才会有效果。但要做到当面“问”,则调查律师必须要及时消化、掌握资料。为此,我们在外地调查时,基本上都是白天调查、收集资料,晚上在宾馆里消化材料,找出疑问。第二天,再针对这些疑问进行提问。

当然,不论是要资料还是提问题,律师的尽职调查很大程度上要依靠目标公司的配合。但很多时候目标公司的配合存在问题,给我们的工作开展带来不小的麻烦。尽调往往是我们的客户与目标公司上层直接沟通安排的,目标公司实际经办人往往不是很配合。一方面的原因是,律师尽调后续的并购交易可能让这些人工作发生变动,这些人自己心生不满。另一方面,配合尽调律师意味着要去翻找很多资料,增加自身工作量。所以,我们在尽调时应尽量消减这些人的抵触情绪,在有疑问或者需要补充资料时,整个尽调团队应协调好,把意见集中起来一并提出,与人方便与己方便。当然,也有很多时候,不见得是人家不配合,而往往是对接人员不专业。很多时候配合尽调律师的要么是财务,要么是行政人员,他们往往不是很明白尽调律师的需求。

尽职审慎,既是对客户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

律师进行法律尽职调查,目的是帮助客户防范风险,但律师在做这些业务时,也要注意防范自身的风险。十多年前,北京嘉华律师事务所因为法律尽职调查严重失误,给客户造成重大损失,被判赔偿800万元,直接导致该事务所关门。现在不论是法律法规还是交易架构等方方面面,比十年前更复杂了,稍有不慎都可能产生失误。

律师要防范自身风险就是要坚持审慎原则,做到尽职。怎么才能算尽职、审慎呢?可能实体上不好下一个明确的标准,但在程序上就比较容易确定了。具体而言,就是该有的程序、该有的流程都不应该缺省,该去政府部门查询的就必须去查询,该审阅原件的就要看到原件。顺便说一下,现对于各种资质、证照、财产,网络上基本都有查询渠道,能查验的都要查验一下。

举个例子,在调查时,我们发现目标公司签订了一份应收账款质押的合同,但在我们询问应收账款质押是否办理了登记时,目标公司的财务人员一口咬定,双方只签订了质押合同,没有办理质押登记。我们都知道,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是可以在网上查询的。根据审慎原则,可以查询的,我们必须要去查询。结果,经我们查询,发现所涉应收账款质押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如果我们听信目标公司人员的话而没有履行必要的查询程序,则就是没有做到审慎原则,没有尽职。

为了防范自身的风险,所有的尽调项目,我都要跟助理们一起去现场,全程把关。现在存在这种情况,一些同行们在做尽调时,现场往往都是年资比较浅的律师或律师助理。这样固然有节省成本的考虑,但我认为这样的风险不小,希望引起重视。

尽职调查与知识管理相互促进

尽职调查最大的难点,在于调查者不懂被调查对象本身的行业,也就是我常说的不懂业务。如果懂业务,则尽调业务开展起来也就比较容易。反过来,尽职调查又是律师快速学习业务、做知识管理的一个好途径。比如,做完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尽调,对于房地产项目开发必然有直观的了解。尽职调查与知识管理是可以相互促进的,也应该相互促进的。当然这不是一个简单的过程,需要花费不少工作量,但我相信,如果按照我的方法去做,一定会有很大的收获。我举几个简单例子(我准备另外撰写一篇《律师如何了解业务》)来说明:

比如,在房地产项目尽调时,我们都要看目标公司的《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开户许可证》等等证照。很多人往往就是审核一下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最多是去相关网站查验这些证照情况。但很多人对于这些证照背后的规定不了解,不知道这些企业为什么要有这些证照,如果没有这些证照会有什么后果。可以说,如果是这样去做尽调,你可能做了好几年下来,都不会有很大的长进。我的建议是,每次尽调遇到不知道来龙去脉的东西,你都要尽力去弄明白,不要以为这是小事而放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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