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动产质押贷款+“动产保险”的模式。发放动产质押贷款的同时,向保险公司就此笔贷款购买贷款风险保险,由保险公司来保证质权人资产的安全。动产质押贷款引入保险机构有利于贷款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保险公司三方:
(1)对贷款的债权人而言,有利于减少贷款损失。
(2)对保险公司而言,扩大了业务范围,增加了保费收入。
(3)促进借款人合理使用资金。
由于借款人取得贷款时,动产已移交贷款的债权人占有,所以质押物的财产保险和贷款保险均由债权人向保险公司购买,它们不影响借款人的费用支出,但在质押物不足时借款人需增补质押物。动产质押贷款缴纳“动产保险金”的投保期、有效期和赔偿额怎么确定,仍然是一个需要探讨的问题。
对动产质押业务的后思考
通过对中瑞小贷公司动产质押融资案例的分析,可以得到以下结论:
(1)动产质押是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资产与信用多元化发展而产生的,其对突破中小企业的资金瓶颈,实现物流与资金流的整合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广泛的适应性。
(2)动产质押作为一种非传统意义上的贷款保证方式,需要有别于传统信贷模式的制度安排和技术创新,也就是说,动产质押的发展需要满足特定的条件。
(3)动产质押作为一项涉及质权人、中小企业、监管公司等多主体、多流程且不断发展的新型金融服务业务,不仅解决了小微企业的融资瓶颈问题,而且为金融创新提供了条件,但是这种新型业务的兴起也给质权人带来了与以往不同的风险,认识并控制这些风险是动产质押业务开展好坏的关键。
(4)加强对创新业务的监管,防止无序竞争,引导金融创新业务的健康发展。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金融创新的步伐将不断加快,因此金融监管部门要及时跟进,本着审慎、高效的原则,对不断出现的金融创新进行规范和引导,制订统一的、符合实际的市场准入标准,使其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以优质的服务开拓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