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支持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2000.2.20)“第二十五条允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自然人出资兴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政策意见》(萧政〔2001〕4号2001.4.19)“十、放宽审批条件,简化审批手续。……2、允许国内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自然人经审批机关批准,与外商兴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浙江省富阳市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意见》(2002-11-16)“十三、允许国内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自然人经审批机关批准,与外商兴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2、重庆市2001:
《重庆市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2001.9.28)“(三十六)……有条件的中方自然人可作为中外合资、合作的中方投资者。”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鼓励外商来渝投资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2006.11.27)“一、放宽投资主体的限制(一)允许自然人作为中方投资者,投资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自然人作为中方投资者应于设立登记前缴付不低于认缴出资额20%的出资。”
《关于发挥工商职能进一步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意见》(渝工商发〔2010〕13号2010.9.14)“(五)经审批机关批准,允许中国大陆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与外国(地区)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渝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合作企业,积极支持外国(地区)投资者与我市企业和个人共同举办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3、北京市2004:中关村2001
《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2001.1.1实施,2010.12.23失效)“第五十六条境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与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兴办合资、合作的高新技术企业。”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2010.12.23实施)“第十二条 ……中国公民以自然人身份在示范区出资兴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登记注册。”
《北京市工商局改革市场准入制度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若干意见》(2004.02.15 实施)“(二十六)中国公民可与境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兴办合资、合作企业。”
4、天津市2004:
《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决定》(津党发[2004]7号,2004-03-26)“15、……允许自然人与外商合资、合作办企业。”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津政发[2005]055号,2005.7.1)“(十七)放宽与外商合资合作的条件。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可与外商开办合资合作企业。”
5、河南省2004: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市场主体准入制度加快我省经济发展的意见》(豫政[2004]38号,2004-06-25)“八、改革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制度(三十二)中国公民可与境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兴办合资、合作企业。”
6、福建省2004: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促进和服务我省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4]59号,2004.4.7)“第七条放宽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方股东主体资格限制。允许中国公民、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与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共同申办中外合资企业或中外合作企业。”
《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提升民营经济发展水平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05]9号,2005.11.21)“二、提升民营经济竞争力11、引导民营企业外向拓展。……允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与外商创办合资合作企业。”
7、贵州省2007: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及国有企业改制的若干意见》(黔工商办[2007]31号2007.3.19)“11、放宽外商投资企业中方投资主体身份限制,—经审批机关批准,允许省内自然人与外国投资者共同出资组建外商投资企业。”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全省经济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的若干措施》(2010.11.8)“一、进一步降低门槛,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10、放宽外商投资企业中方投资主体身份条件。允许省内自然人与外国(地区)投资者共同出资组建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经审批机关批准,允许省内自然人与外国(地区)投资者共同出资组建外商投资公司制企业。”
8、湖北省2007
《湖北省工商局关于突破性做好市场主体准入工作促进市场主体又好又快发展的决定》(鄂工商文〔2007〕123号,2007.7.6)“11.放宽外商投资企业股东资格条件。经审批机关批准,允许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
9、湖南省2009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6号,2009.2.15)“一、放宽投资主体资格。……经审批机关批准,允许中国大陆自然人与外国(地区)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共同投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公司。”
10、山东省2009:
《关于发挥工商职能进一步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意见》(鲁工商外企字〔2009〕23号2009.6.17)“6、经审批机关批准,允许中国大陆自然人与外国(地区)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共同投资设立外商投资的公司。”
《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鼓励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意见》(济工商注册发〔2004〕9号2004-05-25)“一、降低门槛,放宽登记注册条件6.放宽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资格。经审批机关批准,允许具有投资能力和法人资格的学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其他经济组织,与外国(地区)投资者共同设立合资、合作企业。”
11、四川省2009: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9]228号,2009.9.7)“一、进一步放宽登记条件,支持企业又好又快发展5.经审批机关批准,允许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与外国(地区)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共同投资设立外商投资公司。”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若干问题的通知》(2003.6.10)“7、中外合办企业。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省内外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均可作为股东与外国(地区)投资者兴办中外合资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12、江苏昆山(未查到相关内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已经在江苏省昆山市进行了试点,凡在昆山市登记的中外合资企业将允许中国境内个人成为中国投资者。
13、上海浦东2010:
《境内自然人在浦东新区投资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试行办法》(浦政综改2010年1号,2010.5.1实施)根据该规定,凡持有中国居民身份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居民,均可在浦东新区与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共同投资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该试行办法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