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如果股权激励涉及的费用很小,基于会计核算的重要性原则,可以不按照股份支付进行会计处理。
七、几个问题
1、如果股权激励事项涉及申报期之前,是否需要进行追溯调整,是否追溯会影响可供分配利润的金额。
2、有些外部投资者进入,可能会对企业的IPO提供咨询,有些外部投资者可能是企业的主要供应商,会给企业带来稳定、优惠的原材料供应。按照股份支付准则,对于该等交易亦应按照股份支付进行处理。如果将股权激励作为股份支付处理,那么对于该等外部投资者的进入是否也应考虑按照股份支付处理?
3、如果大股东低价转让的对象不是IPO企业高管,而是与IPO企业同属一个集团的其他公司高管,算不算股份支付?某些观点认为应该不算,因为IPO企业并未接受同属一个集团的其他企业高管的服务,不符合股份支付的定义。
4、如果大股东(自然人)、大股东亲属(原非股东、也是高管)、和其他高管(原非股东)同时低价增资,是否全部股东都适用于股份支付?
5、如果是3月份管理层以每股1元进行增资,同年11月以每股5元引进战略投资者,在次年以每股10元再次引入战略投资者,这种情况下,原先的管理层增资要确认为股权支付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