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相关股东拟在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2%的,应当在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后,方能增持公司股份。
第四,关于股东减持限售存量股份的规范
17.关于规范股东减持限售存量股份的相关规章制度有哪些?
目前,对于“大小非”减持主要的规章制度如下: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宗交易系统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业务操作指引》、《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指引》和《关于督促上市公司股东认真执行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规定的通知》等。
18.限售存量股份是指哪些类型的股份?
限售存量股份主要包括两部分股份:一是已经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在沪深主板上市的公司有限售期安排的股份,俗称“股改限售股”;二是新老划断后在沪深主板上市的公司于首次公开发行(IPO)前已发行的股份,俗称“发起人股”。
存量股份不包括:上述存量股份因送股、转增、配股而孽生的股份(含解禁前获得的孽生股份);上市公司增发、定向增发形成的有限售期规定的股份;IPO过程中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形成的有限售规定的股份。
19.关于限售存量股份的转让有哪些规定?
(1)转让存量股份应当满足《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对特定股东持股期限的规定和信息披露的要求,遵守出让方自身关于持股期限的承诺,转让需要获得相关部门或者内部权力机构批准的,应当履行相应的批准程序。
(2)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预计未来1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3)解除限售存量股份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的,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相关规则。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和合格投资者可以直接参与大宗交易系统业务,其他投资者则应当委托会员参与交易。
(4)本次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后导致股份出让方不再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股份出让方和受让方应当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规定。
20.关于限售存量股份的转让的信息披露有哪些规定?
(1)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第39条之规定,持股5%以上的股改限售股股东减持达到1%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公告期间无须停止出售股份。
(2)持有或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的,就其权益变动,应当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及本所有关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对于持股5%以上股东持有比例降到5%以下的,根据上交所《关于执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具体事项的通知》规定,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由上市公司作出提示性公告,免于提交权益变动报告书。
持股5%以上股东持有比例降到5%以下的,履行前款所要求的信息披露义务后出售股份的,可以免于按照《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第39条之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1.“一个月”减持期限如何确定?
在《指导意见》中,规定了“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其中“一个月”减持期限的计算方式如下:以计算日为起点,向前计算到上一个月的同日期的后一个自然日,如果上月没有对应的日期,则顺序后推。
例1:计算日为5月15日,则上一个月同日期的后一自然日为4月16日,由此,计算日为5月15日的“一个月”减持期限的计算起始日应为4月16日。
例2:计算日为5月30日,则上一个月同日期的后一自然日为4月31日,该日期不存在,则顺序后推,由此,计算日为5月30日的“一个月”减持期限的计算起始日应为5月1日。因此,“一个月”的概念是一个动态概念,而非“自然月”概念。同时,“计算日”也是一个动态概念,需要依据每个交易日的具体交易情况来确定。
22.“公开出售”如何理解?
在《指导意见》中,规定了“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其中“公开出售”仅指通过我所竞价交易系统出售所持股份的行为,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出售所持股份行为不属于公开出售。
23.“1%”减持比例如何计算?
在《指导意见》中,规定了“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其中“1%”的计算方式如下:在前述一个月时间范围内,某股东账户通过本所竞价交易系统卖出股份数量,占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重。
其中上市公司总股本,如遇一个月内发生总股本变化情况,则以一个月计算期内,上市公司日最大股本计算。上市公司总股本数据,以本所外部网每日公布的上市公司总股本数据为准。
24.一个实际控制人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计算减持数量时,是否要将其所控制的所有账户合并计算?
在对于“1%”减持数量的计算中,按账户进行计算,不对实际控制人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的股份进行合并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合并持股达到5%以上的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减持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时,需停止交易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5.股东所持存量股份,在限售期内发生过户的,如何进行减持计算?
对于股东持有的存量股份,在限售期内因司法强制等原因发生非交易过户的,在解除限售后,按照过户后的账户,分别进行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减持数量计算。如过户前账户中同时持有存量股份和非存量股份的,则过户后,按照原比例确定过户后账户的存量股份和非存量股份。
在解除限售后因司法强制等原因发生非交易过户的,过户后的受让方账户不受1%的减持限制。
26.解除限售存量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出让后,是否还受1%的减持限制?
解除限售存量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出让后,不再是《指导意见》规定的解除限售存量股份。但是,对于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卖出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客户与其交易对手方存在明显关联关系的,本所有权要求相关会员发现、制止可能存在的异常交易行为。
27.关于转让限售存量股份的禁止减持期间是如何规定的?
《指导意见》规定,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该公司的年报、半年报公告前30日内不得转让解除限售存量股份。
第五,关于国有股东和外国投资者股份交易行为的特殊规定
28.规范国有股东和外国投资者股份交易行为的主要规章制度有那些?
规范国有股东股份交易行为的主要规章制度有:国资委、证监会[2007]19号《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国资发产权[2007]109号《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
规范外国投资者股份交易行为的主要规章制度有:商务部、证监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发布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