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新三板:董监高、股东股份交易行为规范问答

日期:2017-06-23 来源:佚名

29.上述规章制度所规范的国有股东和外国投资者范围包括哪些?

国有股东是指“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等”。

外国投资者系指自2006年1月30日起,对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和股权分置改革后新上市公司通过具有一定规模的中长期战略性并购投资(战略投资),从而取得该公司A股股份的外国投资者。根据规定,上述外国投资者应具备如下条件:

(1)依法设立、经营的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财务稳健、资信良好且具有成熟的管理经验;

(二)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或其母公司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

(三)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良好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

(四)近三年内未受到境内外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包括其母公司)。

30.国有控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应履行的程序有哪些规定?

国有控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由国有控股股东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决定,并在股份转让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一)总股本不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累计转让股份扣除累计增持股份后的余额)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总股本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数量未达到5000万股或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

(二)不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转移。

国有控股股东转让股份不符合上述两个条件之一的,应将转让方案逐级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实施。

多个国有股东属于同一控制人的,其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数量或比例应合并计算。

31.国有参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应履行的程序有哪些规定?

国有参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由国有参股股东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决定,并在每年1月31日前将其上年度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应将转让方案逐级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实施。

32.关于国有单位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受让上市公司股份应履行的程序有哪些规定?

国有单位在一个会计年度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累计净受让上市公司的股份(所受让的股份扣除所出让的股份的余额)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由国有单位按内部管理程序决策,并在每年1月31日前将其上年度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国有单位应将其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方案事前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

国有单位通过其控制的不同的受让主体分别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受让比例应合并计算。

33.外国投资者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买卖上市公司A股?

外国投资者在如下情况下可以买卖上市公司A股:

(一)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所持上市公司A股股份,在其承诺的持股期限届满后可以出售;

(二)投资者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须以要约方式进行收购的,在要约期间可以收购上市公司A股股东出售的股份;

(三)投资者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前持有的非流通股份,在股权分置改革完成且限售期满后可以出售;

(四)投资者在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在限售期满后可以出售;

(五)投资者承诺的持股期限届满前,因其破产、清算、抵押等特殊原因需转让其股份的,经商务部批准可以转让。

第六,关于违反股份交易相关规定的纪律处分

34.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的股份交易行为违反相关规定的,交易所会采取何种纪律处分措施?

根据《上市规则》第1.5条,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和中国证监会的授权,本所可以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进行监管。

对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规股份交易行为,本所可根据《上市规则》第17.2至17.6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6.5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指引》等相关规定,对上述监管对象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给予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公开认定其三年以上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制账户交易等纪律处分。

35.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典型的违规股份交易行为有哪些?

(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超比例出售股份行为。

如某公司原副总经理陆某于2008年6月3日离职,但于2008年9月5日卖出公司股票1100股,属于在离职后禁止转让期间卖出公司股票。又如某公司监事杜某,在2007年年末持有公司股票2000股,于2008年将其全部卖出,超比例出售1500股。对于上述违规案件,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本所给予了相关违规对象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禁止股票买卖的交易窗口期从事交易行为。

如某公司于2008年7月14日公告2008年半年度业绩预告,该公司副总经理黄某于2008年7月4日卖出该公司股票10,000股,属于在业绩预告披露前禁止交易期间买卖公司股票。又如某公司董事姚某,该公司于2008年1月25日公告2007年度业绩预告,姚某于1月24日买入该公司股票1500股,并于同年3月3日卖出500股。对于上述违规行为,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本所给予了相关违规对象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3)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5%以上股东的短线交易行为,包括先买入后卖出、先卖出后买入等。

对于短线交易行为,本所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对于短线交易行为应及时行使归入权,并及时披露有关信息,包括短线交易收益归入公司、当事人致歉和公司董事会下一步拟采取的整改措施等。

如2008年11月6日,某公司监事卢某以4.69元和4.78元分别买入公司13900股和20500股,后卢某分别于2008年11月11日、、12日和13日以5.70元、5.31元和5.85元分别卖出100股、100股和34200股,共计获利37052.30元。卢某后将本次短线交易的收益全部上缴公司,并被公司处以10000元罚款,同时辞去了公司监事职务。本所亦对其予以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2009年4月4日,公司发布公告,称卢某短线交易公司股票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4)股东权益变动违规。

第一,股东权益变动信息披露时点违规。

自然人金某于2008年5月30日买入某公司股票723.66万股,直到6月4日才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2008年6月16日,本所对其予以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

第二,股东权益变动未遵循相关交易行为限制。

按照2008年10月16日,某上市公司股东通过竞价交易系统买入上市公司股份占该公司总股本8.63%。公司在持有该公司股份达到总股本5%时,未及时停止买卖并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2008年11月14日,本所对该股东予以通报批评和限制股东证券账户交易一个月的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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