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市场参与主体范围进一步扩大:鼓励保险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全国社保基金等经批准合规的非银行机构投资者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单个银行业金融机构购买持有单支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该证券发行规模的40%。
问题: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目的,是要把风险和收益都转移给投资者,现在要求发起机构既必须做次级,又还要管理贷款,银行无法完成真正的出表,资产不是清洁的转让,资产证券化的目的丧失了一大半。
二、《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2013年16号
1、特殊目的载体: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殊目的载体
2、基础资产,是指符合法律法规,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的可特定化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单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资产组合。
企业应收款、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基础设施收益权等财产权利,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
3、资产支持证券可以按照规定在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机构间报价与转让系统、证券公司柜台市场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场所进行转让
4、证券公司通过设立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
5、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6、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证券金融公司和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管的其他公司,以及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7、上交所《关于为资产支持证券提供转让服务的通知》2013.3.26
三、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1、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对客户资产进行经营运作,为客户提供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
2、资产类型:资金,24条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只能接受货币资金形式的资产。
3、主要用于投资国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债券、其他信用度高且流动性强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
四、非金融资产支持票据
1、资产支持票据,是指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由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还款支持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2、基础资产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权属明确,能够产生可预测现金流的财产、财产权利或财产和财产权利的组合。基础资产不得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或其他权利限制。
3、《物权法》第228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
非金融资产支持票据交易结构
中国资产证券化法律评述
一、在法律结构上没有做到破产隔离
联通受益权资产管理计划:由于发起人并未将一个真实的资产转让给投资者,在此时,投资者既不对资金拥有所有权,也不对基础资产拥有所有权,其享有的仅是对发起人的债权,而该等债权在不考虑外部担保的情况下,与发起人的其他债权人相比并没有任何优先效力。
二、受益权的概念不清晰
收益权”仅是联通新时空的一种承诺,即于未来确定的时间向“计划”支付一定金额的款项,而该等款项来源于联通新时空行使债权所实现的利益。这种承诺并无相应的法律结构与联通新时空的债权利益相连接。在联通收益计划中,因为未将债权转让给“计划”,所以联通新时空的债权人有充分的法律权利执行联通新时空专门开立的收款账户中的资金,因而无法实现资产证券化中风险锁定的功能。
所以资产管理计划不是资产证券化
三、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评述
1、委托代理、民事信托、抵押质押、有限合伙法律关系
投资者与券商在资金方面是委托代理关系,由券商代理投资者投资“计划资产”但所投资的资产并没有发生转移:32条特定原始权益人维持正常生产经营活动,39条。
2、对特殊目的载体只是提及,没有具体规定
3、依托法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以《信托法》为依据
《物权法》第5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没有信托法的规定,所有的独立,封闭、单独记帐等规定都不能确定物权,也不能让投资者拥有“计划资产”。
4、全体投资者按份共有专项计划资产
“计划资产”只是与原始权益人订立的合同中的债权性收入,债权是相对权,物权是对世权,相对的权利无法以物权方式转让给第三人。
5、信托受益权可以为基础资产,可以由券商购买受益权,构建双SPV结构。没有按特殊目的载体设计的资产证券化,也不是资产证券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