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贷款交易安排及并购贷款的国际经验

日期:2017-02-07 来源:中国资本联盟

◆ 贷款通常只用于规定用途

◆ 只按照债权人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经营

◆ 没有银行的同意,不得擅自进行兼并或销售其全部或大部分资产

◆ 限制资本性支出、租赁支付、借款、进行大规模投资和三方协定投资

◆ 没有债权人的许可,禁止债务人所有权或控制权的改变

◆ 禁止修改兼并协议、次级债务凭证或其他重要凭证

谈判中还会涉及违约利率的设定。贷款协议中通常都包含一项一旦违约或实施加速贷款收回时将提高贷款利率的条款,利率通常在原来的基础上提高两到三个百分点。

另外,为防止债务人的财务漏损,银行通常会要求借方同意:控制高级经理人员的报酬和管理费用;限制或通常禁止(至少在一个特殊时段)发放红利以及通过其他形式对权益持有人分配利润;禁止与关联方进行交易;限制借钱或者为其他人的债务作担保。

签发承付书

贷款谈判完成后,负责贷款的官员会准备一份书面的贷款建议并呈交银行的贷款委员会。如果建议通过,银行将准备一份承付书。

承付书的基本内容包括贷款金额、定期或周转信贷的比重、定期贷款的期限、分期偿付条款以及利率等基本内容外,还将通过以下条款列示银行的提议:

◆ 银行费用的支付

◆ 定期贷款的自愿提前偿还权和相关罚款

◆ 所需要的抵押品;银行对该抵押品具有留置权等级(优先还是较低)

◆ 资金将如何使用

◆ 要提供具有优先权的贷款所需要的次级债务和权益的金额

承付书可能还有列示其他一些详细内容,如报告和填报税单的要求、结清条件、财务契约和违约条款等。随着缔约过程的发展,有时银行会在承付书中加一些补充条件和契约。

承付书还会包括一个有效日期,通常这段时间都比较短。例如可能规定如果贷款人24小时内未做出接受贷款的书面材料,则该承诺书就将失效,贷款机构也可能会给贷款申请者两个星期或更长的时间。

签署贷款协议

贷款协议签订前,一般还需要进行如下事项的检测:

关于对担保权益完整及优先权方面的要求。特别是在跨国并购中,法律规定的不同往往导致不同的债权人对担保资产具有处置权上的差异。

律师意见书,并购本身具有复杂的特性和高风险性,这就需要借贷双方的律师对并购相关的各个事项—包括主体资格、资产与业务、交易结构、担保安排、批准与登记、劳动关系、关联交易、诉讼与合规、对外投资等,进行深入全面的调查和分析。

审计师意见书,出于风险考虑,审计师越来越不愿就借款人向银行提供的财务报告的可靠性过多发表意见。这样,银行在一开始就需要确定,在审计师出具的报告中,将会写进去哪些内容,而不包括哪些内容。

政府批准通过,在中国的特殊国情下,一项并购交易往往可能需要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委、证监会、国资委等方面的批准。这类审批的时间不是交易各方所能控制的,一旦政府未能按预计审批,将会严重扰乱缔结协议的时间安排。

重大的诉讼案件和重大不利变化对企业的影响如果被兼并企业遭遇到重大的法律纠纷或其他对其经营极为不利的事件,一些贷款协议允许收购方或贷款机构撤回原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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